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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想上林和锡老师的股票期货培训课程,应

问题描述:不知道想上林和锡老师的股票期货培训课程,应该在哪里报名了?

回答1: 我之前上林和锡老师的培训课程,是在盘手网报名的,这个网站上还有李尧的知行合一培训,个人感觉也很棒的。

回答2:

期货培训,专业的不多,市场才是老师,不要乱花钱了

回答3:什么是保险? 它不能让你一夜暴富,除非立刻身故。保险是一个中长期的保障投资,是在健康时准备好病时的钱,生前准备好故后养家的钱,年轻时准备好养老的钱…… 保险有弊端,那就是传统险所交的保费是不能随意领用的。很多人在抱怨这件事,说要是急用钱怎么办?在下曾经参加过光大永明公司一个理财课程。虽然本人不喜欢那家公司(因为他们说找内勤事实上是招业务员,让我很生气,人寿和平安就不会这样。不过在报名代理人考试之前光大永明一定会说清楚的。)但是,它的理财讲的是不错的。每个家庭的资产都有各种不同的用处,单就投资而言,股票的收益较高,但风险很大,存款没有风险,但是越存越少(通货膨胀),保险是一种收益较小但是稳固的投资方式,成本就是疾病和意外,如果你有了这两个东西,那么你可以得到收益,如果没有,就只有到上了年纪之后退保才能连本带利的拿回钱来。 现在说到急用钱的问题,一个负责任的业务员,在为客户设计投保计划时,一定会考虑客户的家庭收入。一般来讲,用家庭年收入的10—20%来买保险才是科学的理财。 有人又说,都六七十岁了,拿了钱有什么用?但是在下要反问,阁下准备活到多大年纪?哪位能够明确的告诉我?如果活到90呢?从70到90的这二十年里,吃不吃饭?要不要用钱?有没有可能得病?要不要治病? 再说重大疾病。很多人不清楚什么是重大疾病,单就平安公司的险种来讲,男性28种,女性30种,其中包括脑中风后遗症,脾肾等器官功能衰竭,主动脉手术,双目失明双耳失聪等等等等~~其中所有的恶性肿瘤都算一种病。看到贴吧里有人抱怨肺炎肺结核不算,阁下,您扪心自问,这类能算是重大疾病吗?如果这些都算了,那恶性肿瘤该算什么? 刚刚在百度知道上看到一位母亲的留言,说是孩子三个月是买了平安的保险,十个月时孩子住院三天,公司没给报销。可是不怕说出来,其他公司在下不清楚,据在下所知,0-3岁孩子的医疗险,平安是个盲区,也就是说,平安公司根本就没有0-3孩子的医疗险,何来报销一说? 还有人说,购买分红险时,业务员都会劝客户不要取。在下也是这么做的。因为一般每年几千块钱的保险费,分红也就十几到几十块而已,取出来能干吗?而不取的话就是复利计息。业务员这样建议有错吗?为了客户利益着想也错了吗?有人说这是保险公司为了多赚钱,那在下要反问,阁下去超市买米麦面,他们赚不赚钱?你吃了粮食他们赚了钱,哪里有什么不好?难道吃粮食不给钱吗?想要利息就要有本金! 再说退保的问题。很多人就觉得退保退不出钱来就是被骗了。各位同志,保险公司收上保费之后,一半以上固定存放于一个账户里时刻准备着理赔,这是保监会硬性规定的,另外一部分拿去做投资,银行之所以能出来利息也是拿储户的钱去投资得来的!!!前期保险公司承担着很大的风险,加入一个人上了10万的意外保险,而这部分保费只要140元,承保24小时后意外身故,公司就要赔付10万,这种风险难道小吗?保险公司的后盾不是国家金库,只有公司自己而已。因为承担风险而收取费用难道就这么罪大恶极吗? 再说医疗类副险。这一部分,比如住院、意外等等,一年一交,今年不出险就等于白交。这有什么好心理不平衡的吗?买车险不也是一年一交过期作废?况且医疗副险价格并不高,一般来讲一年几百块,十年才几千块,可是各位算过没有,去医院住院治病,首付押金是多少?割一个阑尾都要6千! 再说业务员的佣金(说白了就是提成)。挺高的!但是远远算不上暴利!去上岛咖啡吃个普普通通的套餐要多少钱?你吃完之后会只给成本价吗?业务员也要生存!教师是太阳底下最光辉的职业,发不发工资?眼镜的利润可以高达600%,没看错就是600%,你会不会给他进货价?白衣天使们没钱就给停医停药,照样拿工资!!说到底保险最终受益的是谁?永远是客户。 百科名片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传销的定义与司法实践  一、在没有提供实质性业务或服务情况下,以发展人员数量为主要经济来源;   二、以宣传或承诺高额回报为诱饵,采取非法集会,巧立名目或以产品变相收取不等价、不客观的费用进行非法集资;   三、以出售产品或提供服务为幌子,从事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的商业欺诈,用欺骗手段甚至强制进行交易的敛财行为;   以类似以上行为来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管理秩序。 具备任何一种要件就可以定性为传销。   传销的危害性:扰乱社会社会经济秩序,影响社会安定团结;引发社会刑事案件上升、家破人亡等社会骚乱。   传销特性:主要体现在大多数消费者或投资者的最终权益得不到保障。下面我们把传销与正常营销逐一对照,供大家辨别。   非法传销:目前社会上的传销大多是收取所谓的会员费、加盟费、资格费、技术转让费、培训费、出售产品等项目,但这些项目大多以超出几倍、几十倍的价格或行情价格与价值严重背离甚至根本没有实质性的服务。   消费行为与经营行为模糊,传销者用一些“伎俩套路”,先期给你宣传的是投资经营行为,后来你不知不觉成为了消费者;或者宣传的是消费行为,后来让你变成了投资者;这样给你在法律上的维权带来很多困难(注:消费行为与投资经营行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适用法律分别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经济合同法》)   正常营销:出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可接收社会监督,产品或服务价格费用符合客观市场行情,投资经营行为与消费行为自始至终且界定清析;遵行等价有偿及超值服务原则。    组织领导传销罪内容: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实践:在《禁止传销条例》中,反复提到层级关系这个概念,一定规律组成层级关系只是众多传销中的一个现象,必须与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才有可能涉嫌传销,比如:村级社区商店商品,就有五六个级别并且层层加利,这是正常销售。所以说,传销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民个人财产,通常是货币。传销常伴随偷税漏税、哄抬物价等现象,侵犯多个社会关系和法律客体;主要客体要件必须有二项:1.欺诈性(侵犯公民财产所有权),2.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与经济秩序。   组织、领导传销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民个人财产,通常是货币。传销常伴随偷税漏税、哄抬物价等现象,侵犯多个社会关系和法律客体。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组织、从事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但不是所有的传销行为都构成犯罪,情节一般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只有行为人实施传销行为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要区分传销罪与直销活动中的违规行为。若在直销行为中出现夸大直销员收入、产品功效等欺骗、误导行为,应由直销监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而不应视为传销罪。   情节严重的认定应结合传销涉案金额、传销发展人员数量、传销中使用的手段、传销造成的影响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衡量。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本罪追究的主要是传销的组织策划者,多次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的积极参与者。对一般参加者,则不予追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 年6 月18 日《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2 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故对专门从事传销行为的公司,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不以单位犯罪论处,而对其组织者和主要参与人以自然人犯罪定罪处罚。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实施传销行为,为国家法规所禁止,但为达到非法牟利的目的,仍然实施这种行为,且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希望和积极追求的态度。   简而言之,传销罪属于经济犯罪中的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是牟利性犯罪,也是故意犯罪的一种行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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