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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人员的父母可以开户炒股吗?

问题描述:证券从业人员的父母可以开户炒股吗?

对。但是,证券从业人员不得操纵父母账户炒股

证券从业人员是指依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证券机构正式聘用或者签订劳务协议的人员。证券从业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取得中国证监会颁发的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方可从事各类证券专业岗位工作;证券中介机构负责人、副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应当取得证券从业资格证书;除符合豁免规定的人员外,未取得证券业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担任各类证券专业岗位https://iknow-pic.cdn.bcebos.com/7aec54e736d12f2e53b91df05dc2d562843568e6? x-bce-process%3Dimage%2Fresize%2CmuUit%2CwuU600%2ChuU800%2ClimituU1%2Fquality%2CquU85%2Fformat%2CfuUJPG'esrc='10https://iknow-pic.cdn.bcebos.com/7aec54e736d12f2e53b91df05dc2d562843568e6 “/>

禁止行为:

1。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从事证券交易,谋取投机利益。证券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从事证券交易活动,获取投机利益,不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而且侵犯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鼓励证券市场投机,并可能导致证券市场的异常波动。不得向客户提供证券价格涨跌的正面意见。证券市场是不可预测的。证券行业的员工为客户提供关于价格变化的积极意见。一旦由于预测失误给客户造成损失,很可能引发法律纠纷,这不仅会影响客户的利益,还会影响员工和证券行业的声誉

3。不得与发行公司或相关人员达成获取不当利益的协议。该协议不仅违反了“三公平”原则,而且违反了国家法律。从本协议中获得的收入属于非法收入,将受到行政处罚甚至法律制裁。不要诱使客户参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是一种风险投资,未来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投资者有一定的经济和心理承受能力来应对各种可能的后果,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是否参与证券交易由客户自主决定

证券行业劝说客户参与证券交易是非常不负责任的行为,但不能代表客户承担相应的责任。事实上,这是为了小集团证券公司的利益而损害客户的利益,这不仅损害了证券业的声誉,还可能导致不必要的纠纷。不接受分享利益的委托。接受客户委托,各项费用按规定标准收取。如果您在接受客户委托的同时分享收入,不仅是一种侵权行为,而且违反了员工不得从事证券交易的相关规定。不得向客户保证收入。证券投资风险是指证券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任何人都难以保证证券投资的预期收益水平。向客户作出此类保证。这将影响客户的投资决策,并可能导致实际收入水平与预期收入之间的偏差。显然,向客户做出这样的保证是违反证券从业人员道德的。客户不得接受证券种类、数量、价格和买卖的全权委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niy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证券业从业人员接受全权委托,其性质属于代表客户的投资决策,违反上述规定

8。为了消除竞争,不允许不正当地利用其在交易中的优势地位来限制客户的业务活动。为了在竞争中保持领先地位,在交易中利用特殊或优越的条件限制客户的经营活动,是违反“三公平”原则的。证券行业的员工应平等对待所有客户,无论是大客户还是小客户、竞争对手还是竞争对手

可以。但是证券从业人员不能操控父母的账户炒股。

证券从业人员是指被中国证监会依法批准的证券从业机构正式聘用或与其签订劳务协议的人员。证券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取得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在各项证券专业岗位上工作;证券中介机构的正副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应获得证券从业资格证书;未取得证券业从业资格,除符合豁免规定的人员外,任何人不得在各类证券专业岗位上工作。

禁止行为:

1、不得以获取投机利益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从事证券买卖活动。证券业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获取投机利益从事证券买卖活动,不仅违背了有关法律规定,而且会侵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助长证券市场投机风气,可能会引发证券行情不正常的波动。

2、不得向客户提供证券价格上涨或下跌的肯定性意见。证券行情变幻莫测,证券业从业人员向客户提供有关价格变化的肯定性意见,一旦因预测失误给客户带来损失,很可能引起法律纠纷,在影响客户利益的同时,也影响从业人员和证券行业的声誉。

3、不得与发行公司或相关人员之间有获取不当利益的约定。这种约定不仅违反“三公”原则,也违反国家法律。由这种约定而获取的收益为不法收益,将会受到行政处罚甚至法律制裁。

4、不得劝诱客户参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是一种风险投资,未来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投资者应对可能出现的各种后果具备一定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是否参与证券交易,应由客户独立作出抉择。

证券业从业人员劝诱客户参与证券交易但又不能代他承担相应的责任,是一种对客户很不负责的行为,这实际上是为了证券公司的小团体利益而损害客户利益,不仅败坏证券业的信誉,甚至可能导致不必要的纠纷。

5、不得接受分享利益的委托。接受客户委托,应按规定的标准收取各项费用,若在接受客户委托的同时分享收益,性质上属于参与客户投资,不仅是一种侵权行为,而且也违背了从业人员不得从事证券买卖的有关规定。

6、不得向客户保证收益。证券投资的风险就是证券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任何人都难以保证证券投资的预期收益水平。向客户作出这类保证。会影响客户的投资决策,并可能导致实际收益水平与预期收益背离。显然,向客户作出这类保证,有违证券业从业人员的道德规范。

7、不得接受客户对买卖证券的种类、数量、价格及买进或卖出的全权委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参NiY_券投资的客户必须是完全行为能力人,能独立承担投资活动的法律责任,对其账户或以其名义进行的证券买卖负全部责任。证券业从业人员接受全权委托,性质上属于代客户投资决策,违背了上述规定。

8、不得为达到排除竞争的目的,不正当地运用自己在交易中的优越地位限制某一客户的业务活动。为在竞争中保持领先地位而在交易中利用特殊或优越条件限制某客户的业务活动,这种做法有违“三公”原则。证券业从业人员应对所有客户一视同仁,不论是大客户还是小客户,也不论是竞争伙伴还是竞争对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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