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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情报员周周(股市情报员周周博客)

来源丨界面新闻(ID:wowjiemian)记者 | 穆玥 编辑 | 宋烨珺

两个周末的培训课程收费近3万,一个股票代码收10余万,一个公众号月入200万……

  随着网络技术发展和社交工具更新换代,早年活跃在各种论坛、股吧和博客中的股市“黑嘴”在微信、直播间等社交平台上重新“作妖”,但套路如出一辙。

此外,有财经博主收到新浪微博站方私信,提醒博主“财经付费荐股的监控机制已经上线”。

微博上还有其它网友留言贴图揭露所谓的荐股微信群是如何收割散户的。

他今年30岁,在广州的一家机关单位就职,之前有过一年左右的炒股经验,总体有涨有跌,都在正常范围内。5月24日,他关注的大V“股票情报员周周”推荐了一个名叫“陈风”的荐股团队,称这位老师分析得不错。王先生按照链接添加了陈风的微信,对方问了他的来源后把他拉进了一个群里。

张天贵告诉界面新闻记者,“其实很多大V的炒股水平都很一般”,之所以能够吸引到粉丝,有很多套路。

  6月3日,微博大V“买买提X”曝光,有人建立炒股微信群忽悠散户接盘。

为了切实感受骗局,证券时报记者潜水了几个荐股微信群,发现其主要套路大多是在刚刚建群时在群内先谈对当下宏观经济形势、重要行业板块的看法,并会免费推荐一到两只短时间即可盈利的股票,一般是推荐后不久或隔日就涨停,让群内的散户认为对方真的有内幕消息,再加上群内的“托”趁机带节奏,鼓吹老师很厉害,表示要跟随全仓梭哈。这时被骗入群的散户在心理上就受到了诱惑,选择加入这场骗局,随后群内的“老师”就会出现“陈风”团队的类似操作,散户中招亏钱。事实上,记者发现群内推荐的股票一般都是市值较低的小盘股,较为容易拉涨停,很有可能是对方手中掌握多个微信群的引导操作。另还有团队会在荐股失败后表示,为帮助投资者尽快弥补损失,带领其炒沪深300指数、恒生指数等指数,直播演示如何日进斗金,并不断催促投资者在他们指定的平台开户,不开户的就踢出群(是的,记者就是这样被踢出群的)。

6月3日,盛洋科技盘中最高价达25.58元,但下午14点04分时,突然闪崩,14时35分封上跌停板。全天换手率达30.60%,成交额为16.78亿元。盘后龙虎榜显示,当天卖一至卖五席位合计卖出2.79亿元。

一、荐股的几种收割方式

各类骗局的第一步首先都是要获取投资者的信任。通过微博、微信公众号等社交平台发布相关信息,诱导投资者上钩。此种方法,又分为高端局和低端局。高端局是通过大V打广告,将自己包装成股票大师,最近愿意带散户朋友实盘操作,请大家扫码加群。低端局是在微博发布相关解票信息或者股票分析,与投资者互动后诱导加其微信。入群后,为了博取信任,通常还会发给你一些看起来很牛逼的投资资料;更为高端的会选择几只流动性差的、好操纵的股票给投资者,让投资者相信其炒股能力,为下一步的收割做准备。

第一类骗局,接盘侠型。群内通常有一个老师,也就是专家权威,然后有一批托,可能真正的投资者就几位,没关系,能骗几位是几位。然后跟盛洋科技的手法一样,得到了内幕消息,某只股票将要大涨,全体成员建仓。可怜的散户,就这样被收割了。

第二类,炒股分红型。实际上这种骗局相对来说还比较低端,毕竟一般人都能反应过来。他给你推荐股票,你只要赚了就要给他分成,亏了人一点责任不用承担。这样的好事,上哪找去?

第三类,诱导投资者进入其设定的虚拟证券平台进行欺诈。在博取投资者信任后,以高利引诱投资者参与期货交易,通常群里的托会晒出期货高利润的截图,几天翻倍,是你你也冲!可惜这是一个精心设计的骗局,所谓的证券平台是其伪造的,交易系统和记录均系伪造,投资者将钱转入后,这些钱基本就被骗走了。

写到这里,有些投资者会不解,为什么有些股票群里的老师跟股神一样,有些推荐的股票第二天基本会大涨呢?有如下几种解释:其一,其推荐的股票大多是小盘流动性差的股票,小部分资金就可以操控,荐股群和庄家合作收割散户;其二,在A股涨跌停限制的情形下,催生了打板(涨停板)战法,此类股票多由游资操作,只要选取不同的股票分别发给不同的群,总有群是收到涨的票多,经过筛选之后,剩下那些对股神顶礼膜拜人,便是最好收割的韭菜。

二、浅析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令依法处理其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的操纵行为,包括: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对证券、发行人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

结合上述规定,庄家联合荐股群诱导散户接盘的行为,应当适用第一百九十二条,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九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市情报员周周(股市情报员周周博客)]

引用地址:https://www.cha65.net/202305/260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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