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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线有上涨、下跌、盘整三种基本走势,有六种可能组合,代表着三类不同的走势。
陷阱式:上涨+下跌;下跌+上涨。
反转式:上涨+盘整+下跌;下跌+盘整+上涨。
中继式:上涨+盘整+上涨;下跌+盘整+下跌。
市场的走势,都可以通过这三类走势得以分解和研究。
站在多头的角度,首先要考虑的是买入,因此上面六种最基本的走势中,有买入价值的是下跌+上涨、下跌+盘整+上涨、上涨+盘整+上涨三种。
没有买入价值的是上涨+下跌、上涨+盘整+下跌、下跌+盘整+下跌。
如果在一个下跌走势中买入,其后只会遇到一种没有买入价值的走势,就是下跌+盘整+下跌,这比在上涨时买入要少一种情况。
在下跌时买入,需要躲避的风险有两个:
(1)该段跌势未尽;
(2)该段跌势虽尽,但盘整后出现下一轮跌势。
如何避开这种风险?
就是其后一旦出现盘整走势,必须先减仓。为什么不全部退出?因为盘整之后的结果有两种:上涨、下跌。一旦出现下跌,就意味着亏损,而且盘整也会耗费时间。对于中小资金来说,完全没必要参与。
在第一类买点买入后,一旦出现盘整走势,无论后面走势如何,都马上退出。
这种买卖方法的实质,就是在六种最基本的走势中,只参与唯一的一种:下跌+上涨。
对于资金量不大的操作者而言,这是最有效的一种买卖方法。
对于“下跌+上涨”的走势来说,
下跌前面的可能走势只会有两种:上涨和盘整。
如果是上涨+下跌+上涨,那意味着这种走势在高一级别的图形中是一个盘整,
这种走势可以归纳在盘整的操作中,应该以盘整的思路去操作。
换言之,对于只操作“下跌+上涨”模式,“上涨+下跌+上涨”走势不予考虑。
不考虑并不意味着这种情况没有盈利的可能,而是这种情况可以归到盘整类型的操作中。
如此一来,只剩下这样一种情况,就是“盘整+下跌+上涨”。
前面“盘整+下跌”型的走势之后出现第一类买点。下跌是跌破前面盘整的。
对于“下跌+上涨”的买卖方法来说,就只剩下这样一种情况:“下跌+盘整+下跌”。
综上所述,对于以“下跌+上涨”买卖方法。
就是出现第一类买点且之前走势是“下跌+盘整+下跌”类型。
用“下跌+上涨”买卖方法选择买入品种的标准程序:
1.首先只选择出现“下跌+盘整+下跌”走势的股票。
2.在该走势的第二段下跌出现第一类买点时介入。
3.介入后,一旦出现盘整走势,坚决退出。
注意,可利用低一级别的第一类卖点退出,
前面出现“上涨+盘整+上涨”走势的股票,
一旦第二段升势出现第一类卖点,一定要走,
因为后面很可能就是“上涨+下跌”的典型走势。
笔是缠论的基石,也是缠论最基础的组件。
缠论中K线只是笔的组件。缠论K线要从传统理论中跳出来,不能用阴阳线的多空意义去套用缠论中的K线,缠论中的K线要从缠师所定义的角度来进行理解。
笔的神奇之处在于,无论用什么时间周期进行分割,只要在某周期内构成笔的特征不发生改变,就还是在一笔内的运动。
一笔运动时间的长短跟时间的分割周期有关系,但不是主要关系,它与四种分型的关系才是必然关系。
笔的组成:顶(底)分型+n根K线+底(顶)分型。
向上笔是由底分型开始,顶分型结束,中间有n根K线;
向下笔是由顶分型开始,底分型结束,中间有n根K线。
通过构建的逻辑,原来的分型就变成了笔的组件,由K线构筑分型是缠论的第一层构建逻辑,由分型构筑笔是缠论的第二层构建逻辑(这里面的K线都是经过包含关系处理过的,具有唯一特征)。
小于等于4根K线不能成笔。新一笔未生成前,前一笔将一直延续。
通常,用月线或周线的笔和顶底分型。例如,当周线底分型都没有形成前,也就意味着周线的向下笔还没有完成,此时,还不能进行大规模抄底,日线以下的底分型只能进行尝试性建仓。大周期的判断中,笔和顶底分型已经起到很关键的作用。
中枢在缠论理论中占据着相当重要的地位。
中枢:至少由连续的三个线段(次级别走势类型)的重叠部分构成。
这其中包含了两种不同的中枢定义。
第一种定义:中枢区间是由前三个线段的重叠部分来固定的,取前两高点中的低点作为中枢高(ZG),取前两低点中的高点作为中枢低(ZD),ZG一ZD形成的区间就是中枢区间。围绕中枢运动的最高点,称高中最高(GG);围绕中枢运动的最低点,称低中最低(DD)。
另一种定义:在组成中枢的线段中,每一个线段都会对应一个高点和一个低点,在这些高点中选取最低点作为中枢高〈ZG),在这些低点中选取最高点作为中枢低(ZD),ZG-ZD形成的区间就是中枢区间。
中枢自身没有方向性。
刚形成的中枢,以进入段方向为准;形成后的中枢,以第三类买卖点为准。
证监会的一则处罚书震惊了整个股市,水利部一名副局长滕玉军,已经是厅局级的中高级干部,却利用自己的职位进行内幕交易炒作股票牟利,最终被证监会进行处罚。其违规时间幸亏在新证券法实施之前,否则有可能还有牢狱之灾。
腾玉军已经是厅局级干部了,在得知上市公司机密信息之后,禁不住赚钱的诱惑,自己亲自下场全仓买入,还利用融资融券账户进行近5倍的杠杆融资。妻子也是不甘示弱,也是利用自己账户几乎全仓买入,确实夫妻俩最终盈利了84万元之多。不过在大数据时代最终还是被证监会查获并进行了行政处罚。
在2019年3月9日,A股上市公司三峡水利(股票代码600116)披露重大资产重组的停牌公告,准备通过发行股份等方式购买联合能源控股权、长兴电力100%股权,同时拟引进战略投资者。在利好消息公布之后的复牌走势,三峡水利的股票明显上涨。但是谁能知道这其中还藏着两个内幕交易的违规股票账户。
原来,在三峡水利停牌之前,就重大资产重组项目与水利部进行沟通和请示。时任水利部综合事业局副局长的滕玉军,参加了会议并且知道内幕信息。在此之后,他又开始准备资金进行牟利。
在2019年2月27日、28日,滕玉军使用自己账户买入9.28万股,使用融资账户借支买入43.2万股,杠杆比例高达近5倍,动用资金近481万元,在短短一个月后全部卖出,获利52.7万元。他的妻子陈某丽也不甘示弱,使用自己账户也是同样操作,获利32多万元。两人共获利近85万元。
在证监会查处之后,其妻子还进行申辩,要求免于处罚,否认知晓内幕信息,但是最终被驳回。最后证监会的处罚是“没一罚二”,也就是没收盈利84多万元,而且处于两倍罚款。很多人都在询问,这算不算违法犯罪呢?为什么没有刑事处罚呢?
在我们的证券法中,对于内幕知情人的定义写的非常清楚,滕玉军作为水利部部门负责人,参与了重要会议,肯定属于“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但是因为滕玉军及其妻子违规事实发生在2019年,所以只能使用旧版的证券法规定进行处罚,在2020年新证券法颁布之后,处罚标准发生了巨大的改变。内幕交易的惩罚标准从旧《证券法》中违法所得的1到5倍,已经有效提高到违法所得的1到10倍。如果使用新证券化处罚,很有可能罚的更多,教育意义更大。
在刑法第180条,确实有着“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明确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但是截至目前为止,还未看到两人的刑事处罚通报,很有可能以情节不够严重而免于处罚。
这真的是偷鸡不成反蚀了一把米,在大数据时代,内幕信息去进行证券牟利,只要仔细分析,一定能够查处的。证监会作为行政机关,也只能对违规人进行没收所得和罚款,还不能对其进行刑事起诉,但是可以想到水利部肯定会对这名副局长进行行政处罚,不过处罚是什么呢?
重要会议成为个人谋利的途径,如果不加大处罚,未来证券违法违规行为如何能控制住呢?打击内幕犯罪,就是需要每一单案件都不能放松,每一个处罚都要罚到对方肉痛。仔细想想,他们都已经是国家的中高级干部了,还去干这种违法违规的事情,真的是士可忍孰不可忍?
那么后来这位滕玉军副局长,在水利部的行政处罚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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