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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股故事真实案例(炒股故事书)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炒股故事真实案例,以及炒股故事书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文章详情介绍:

女子跟着“股神”学炒股,充值14次后惊觉被骗

“驰骋股场,应变自如,

战果辉煌,名扬股海……”

“很多内容在短视频平台上不能说,

加QQ群详聊。”

去年12月

安徽阜阳市民张女士在某短视频平台

刷到了一个推荐财经股票的直播账号

后便添加了主播推荐的QQ号

本以为是结识了炒股大神

能带着自己走上发财路

没想到一通操作

亏大了!

2023年2月底,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刑警大队接到市民张女士报警,称其在网络上被人以投资股票的名义诈骗巨款。

经了解,张女士退休后喜欢刷短视频平台。去年12月,她偶然刷到一个叫“江南神鹰”的账号,正在讲解股票方面的内容。

张女士对炒股并不了解,但主播天花乱坠的介绍很快吸引了她,直播即将结束时,主播不断强调:“很多内容在短视频平台上不能说,如果想了解更多,要加QQ群详聊。”

张女士随即添加一名自称“投资经理”的QQ。在群里,所谓的“投资经理”推荐她下载指定APP。

对方分析得头头是道,张女士经不住诱惑,通过对方提供的网址下载了APP,并在2022年12月27日到2023年2月28日期间,向该APP连续充值14次,数额较大。

看着账户余额里的数字越来越多,张女士充值的金额也越来越多。直到案发前,张女士想把账户剩余的钱提出来时发现无法提现,投资经理也联系不上,才惊觉自己被骗了。

接到报警后,颍州警方侦查发现,张女士在短视频平台上关注的主播,表面上是推荐财经股票的网络主播,实际上却是为电信诈骗分子引流的团伙。

2022年10月,犯罪嫌疑人赵某发展黄某聪、黄某彤、菜某、李某为下线,以短视频平台为依托吸粉,以讲解财经炒股为内容,引导在线观众添加上游诈骗集团提供的指定QQ号、QQ群,每添加一人,上游便支付赵某团伙150-400元的报酬。

事实上,赵某等人对股票一窍不通,所谓的“揭秘讲解”,完全是按照上家给的话术手册照本宣科。

将人员引流到QQ群后,上游(或上上游)则以刷单、杀猪盘、网络博彩、投资购物等多种形式对群内人员实施精准电信网络诈骗。

从去年10月到今年2月,短短5个月内,以赵某为首的引流团伙非法获利达180余万元。

制定周密抓捕计划后,颍州警方远赴广州,于4月13日将这5名为电诈分子引流的主播一举抓获。

目前,涉案的5人均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已追回被骗资金113万余元。

网络投资需谨慎

不要轻信所谓的理财“专家”“大师”

天上不会掉馅饼

如有疑问或发现被骗

保留相关聊天、转账记录

拨打110报警!

来源: 颍州公安

上海某账户炒股3月赚17万,警方调查发现,户主竟是58岁的农民工

【案情摘要】

“哎你来看,这个账户,以前从来没有任何资金交易,最近这三个月开始交易频繁,而且抛售的每一笔股票都是赚的。”经侦大队的某警官说道。

“这肯定有猫腻,怎么可能呢。”

于是经侦队找到了这个账户的归属者,却发现是一个五十八岁的农民工,字都认不全,更别提炒股赚钱了,面对警官的询问,他回答道:“这个账户被我侄女借走了,我也不知道怎么回事。”

于是警官找到了该农民工的侄女樊某,而樊某却是个家庭主妇,没有任何的金融知识以及炒股经验,但在樊某闪烁其词的神态下,警方认定问题就出在樊某身上,于是再三逼问,樊某才说这个账户是自己的丈夫在操作。

而樊某的丈夫,是一名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他知道不能用自己的账户炒股,于是便想到了妻子的叔叔,向妻子的叔叔借来了账户进行股票交易,仅仅三个月就获利其万元。

于是,警方将其逮捕,最后法院判处其一年有期徒刑,三年的从业禁止,并收缴其违法所得。

【以案释法】

那么本案中,樊某的丈夫宁某,为何不能像普通大众一样闲暇时间炒股赚点钱呢?原因就在于他是一个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他的职业身份决定了他不能这么做。

我国《证券法》规定,在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内,不能以自己名义或者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有此类性质的证券,这其实是证券从业人员的一个任职禁止。

为什么要这么规定呢?证券从业人员是知道股票交易的内幕的,如果没有这一条任职禁止,那么这些证券从业人员,便会去操纵股市,买他们觉得会赚钱的股票,这样会导致股市的市场不再具有市场性,扰乱了市场秩序。

一旦某个股票被疯狂买入又被大量抛售,股市便会崩盘,会造成市场经济的不稳定,而这也是政府不愿意看到的,所以《证券法》需要规定这一条。

本案中宁某为何要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呢?《证券法》的法律责任那一章节虽然规定了违反任职禁止的法律责任,但是其仅仅是职业内的处罚,法律责任也很轻,仅有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罚款。

而如果仅仅没收违法所得、判处罚款就够了的话,则会导致这一次被发现了把炒股赚来的钱全部交上去,那么下一次这些人还会采取其他更加隐蔽的方式逃避监管。

所以我国《刑法》规定了内幕交易罪,内幕交易罪是对这些违反法律规定从事证券买卖的从业人员,判处五年以下的刑罚,并处罚金的罪名。

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和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

这些人员的范围,根据距离股票市场信息的远近而划定,比如股票监督机构的雇员就是知情人员,而一般岗位的保安则不是。

而内幕信息也是指对披露这个信息之后,会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的信息,才算内幕信息,比如编号为某某的股票价格在后面几天会因为某上市公司股东的操作而下跌,这就是属于内幕信息。

而众所周知的买入新能源市场的股票能赚钱就不属于内幕信息,这是公众所熟知的,并且新能源的股票有很多种,没有说具体哪一种,即使有人买入赚了钱那也是无法引起波澜的投机行为,而买卖股票本身就是一种投机行为,所以这种行为就无法对股票市场造成影响,就不属内幕信息。

第二,行为人在主观上有犯罪的故意,通常有让自己或者他人从中牟利的目的。

那么我们再来看本案中此罪与彼罪的界限问题,有人说,股票市场属于金融行业的一种,那么利用自己行业内的便利去操作账户买进卖出赚取差价的行为难道不应该是侵犯商业秘密罪吗?

因此,本案中宁某利用职务便利以及工作过程中知道的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违反了内幕交易罪,非法获利17万元,已经构成了情节严重的行为。也有人说,为什么宁某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呢?

商业秘密与内幕交易罪与侵犯商业秘密罪侵害的对象具有一定的相似性,都属于尚未公开的,可能给当事人带来经济利益的有关信息。

但是在侵害对象、客体、行为主体等方面存在着区别:一是,从侵害对象而言,内幕信息是尚未公开的,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而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二是,内幕交易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的正常运行,而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的是企事业单位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二者侵犯的客体属于不同的领域和范畴。

三是,内幕交易罪的主体为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具有相对的特殊性,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本案中宁某更多的是扰乱了市场秩序,抛售股票的行为并未对发行证券的公司有所影响,因此不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罪。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若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不管经由几手,不该干的行为就是不能干,终究会露出破绽被世人所知,并且也告诉我们不要贪图眼前的小利而葬送了自己的职业生涯,本案中宁某遭受牢狱之灾的同时还面临着三年的职业禁止,而金融行业瞬息万变,三年过后,其还能跟得上时代吗?

[炒股故事真实案例(炒股故事书)]

引用地址:https://www.cha65.net/202308/341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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