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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昊华能源(北京昊华能源公司)

一、本次无偿划转的基本情况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华能源”或“公司”)于2018年8月6日收到控股股东北京京煤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煤集团”)送来的《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2018年度第五次会议决议(三十一)》和《北京京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关于京煤集团将所持昊华能源股份无偿划转至京能集团的决议》,两决议主要内容为:经北京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能集团”)董事会和京煤集团董事会审议通过,同意将京煤集团所持公司747,564,711股股份(持股比例 62.30%)无偿划转给京能集团(京煤集团为京能集团全资子公司)。

本次划转完成后,京能集团将持有公司747,564,711股股份(持股比例62.30%),为公司控股股东,京煤集团不再持有公司股份,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仍为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本次无偿划转所涉后续事项

(三)会议召开方式:上证路演中心网络互动

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薛令光

编制单位: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四)每股收益:0.04元/股。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合并利润表

重要内容提示:

2021年8月3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2021﹞5号)。公司将密切关注后续相关进展,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法务合规部部长:杜峰

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 主要财务数据

二、 股东信息

三、 其他提醒事项

四、 季度财务报表

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10月27日16时在北京市门头沟区新桥南大街2号专家楼四层中型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5人,实到5人,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符合法定人数。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吕进儒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以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认为董事会《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2.关于推行公司经理层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的议案

3.关于审议鄂尔多斯市京东方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增资扩股方案的议案

公司董事、总经理:董永站

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娄英杰

(三)本次业绩预告相关的财务数据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

2021年度公司业绩大幅增长的主要原因是煤炭行业景气度向好,公司煤炭价格大幅上涨以及销量增加影响所致。

宝丰能源再现大额募资。

● 涉诉企业:原告中铁物总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物总”);被告北京昊华诚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和国贸”);被告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华能源”)。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4月14日,宁夏红墩子煤业有限公司(下称:红墩子煤业)发生工商变更,宝丰能源成为其新股东,国家电投集团宁夏能源铝业有限公司退出。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公司按照谨慎性原则,将案款涉及金额计入了营业外支出。

2018年12月26日,上述国有股份无偿划转事项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豁免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要约收购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义务的批复》,详见公司披露的《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有股份无偿划转事项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8-044)、《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及《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收购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法律意见书》。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目前尚无法判定此案诉讼结果,故无法判断对公司损益的具体影响。

下午15:00-16:00

合并现金流量表

(二) 财务报表

(二)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各项目调整情况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

特此公告。

北京昊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上预告数据仅为初步核算数据,具体准确的财务数据请以公司正式披露的经审计后的2021年年度报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会议召开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路演中心(网址:
http://roadshow.sseinfo.com/)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经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2021年度业绩情况预计如下:

19名原告起诉的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判决书生效后,原告申请强制执行,法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南窖资产未履行给付义务,公司履行了案款连带清偿责任的给付义务,全额支付了案款。

(二)诉讼案件二

2021年2月25日

特此公告。

(三) 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 □不适用

注:“本报告期”指本季度初至本季度末3个月期间,下同。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 □不适用

2013年至2015年,19名原告分别向北京市房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工伤赔偿申请,仲裁委裁定鑫华双安支付申请人伤残补助金等费用。

公司不存在影响本次业绩预告内容准确性的重大不确定因素。

电话:010-69839412

[北京昊华能源(北京昊华能源公司)]

引用地址:https://www.cha65.net/202309/359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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