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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股犯法以及炒股犯法吗怎么判刑

近日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依法公开审理一起

学校教师职务犯罪案

并当庭判决被告人吴某某

犯挪用公款罪

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缓刑一年

并没收违法所得16000余元

经庭审查明,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利用担任井冈山市某中学总务处副主任的职务便利,将其保管的学杂费等费用,分13次挪用至到其银行账户内用于购买股票,挪用金额共计910000元,获利16000余元。

2022年10月,被告人吴某某主动投案,供述自己挪用公款炒股的犯罪事实,并退缴了违法所得。

在庭审过程中

被告人吴某某表示认罪认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吴某某作为公办学校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910000元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吴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案发前归还了挪用的公款,并退缴了自己的违法所得。根据被告人吴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庭审过程中,井冈山市120余名公职人员旁听了庭审,“零距离”接受警示教育,达到了以身边事警醒身边人、以身边案教育身边人的警示作用,起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来源:井冈山市人民法院、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近日,襄州法院审结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被告人王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黄某某等其他12名被告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被判处十一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追缴非法所得。

案情回顾

2020年3月以来,被告人王某某在襄州区张湾街道某小区招募人员,采取拨打电话的方式,向在贷款平台上借款的人员推销防止电话骚扰软件。为获取在贷款平台上借款人的公民个人信息,王某某从3名微信网友处购买内容包括借款人姓名、电话号码、贷款金额、贷款平台名称等相关信息的公民个人信息8471条。

2020年5月以来,被告人王某某和黄某在襄州区古驿镇租赁房屋,招募被告人王某锋等11人,谎称是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按照王某某、黄某提供的话术和电话号码拨打电话,以交流股市经验等为由,添加客户的微信,将客户拉入股票微信群,每个群拉满一定人数后,将该群出售给上家,业务员之后便退出该股票微信群。被告人王某某、黄某通过为上家提供的微信群拉客户进行盈利,13名被告人共非法获利30余万元。

法院审理

襄州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等13人明知其上家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牟取非法利益,冒充证券公司客服,通过拨打电话的方式诱骗他人进入上家提供的微信群,并将微信群卖给上家,为犯罪提供广告推广、发布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购买的方式,非法获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8471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予依法惩处。根据该案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到底是什么罪呢?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罪名,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该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该款的规定处罚。

2019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进行更加具体的解释:

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2)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3)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4)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5)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6)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法官说法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提高,不少老百姓把越来越多心思花在了理财上。

不少诈骗团伙抓住普通公众投资经验不多、专业知识掌握不够的特点,以提供虚假平台、虚假信息等方式,非法获取他人财产。

本案中的13名被告人主观上明知其行为将造成不特定主体的财产损失,客观上仍通过不法手段获取他人信息、为他人实施诈骗提供了帮助,对新型网络犯罪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应予以坚决打击。

法官提醒

“免费股票咨询”“入群买牛股”等引流行为可能是诈骗行为,请勿轻信!如有投资意向,一定要前往具有合法资质的金融机构,在详细了解金融产品风险的情况下进行理性购买。若发现自己被骗,应第一时间保存聊天记录、银行流水等证据,主动寻求司法帮助。

襄州区人民法院

来源: 襄阳广播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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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地址:https://www.cha65.net/202403/443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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