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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股分成犯法吗还有合伙炒股犯法吗

作者丨市界 王春晓

编辑丨朗明

2月24日,广东证监局公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国信证券前员工胡剑锋在任职期间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5年买卖累计7.8亿元,同时个人违规买卖股票,累计成交额高达945.27万元。对此,广东证监局对胡剑峰给予其警告,没收违法所得41.45万元,并处以46.45万元罚款。

资料显示,2004年4月,胡剑锋取得证券从业资格,2008年进入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南海分公司,先后担任投顾总监、投资总监、首席投资顾问等职务。2017年起,胡剑锋又在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佛山分公司任投资顾问。

在国信证券南海分公司任职时,胡剑锋便开始接受违规4名客户委托买卖股票,买入金额合计4亿元,卖出金额合计3.8亿元,获得交易佣金提成合计19508.66元。

其中,2014年3月至2018年1月,胡剑锋利用“罗某莲”普通证券账户及信用证券账户买卖证券,买入成交金额合计19452万元,卖出成交金额合计19239.3万元。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胡剑锋从“罗某莲”证券账户获利金额的10%获取收益分成,2014年9月和2015年1月,胡两次获得收益分成合计39.5万元。

实际上,在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之前,胡剑锋还涉及违规炒股。

2008年9月,也就是胡剑锋进入国信证券广东南海分公司的2个月后,便开始利用其岳父刘某燊的证券账户炒股,该账户主要通过胡剑峰名下或其管理控制的手机、办公电脑进行申购新股和决策下单交易。“刘某燊”证券账户主要资金来源及去向均指向胡剑峰。

经查,2008年9月至2019年7月期间,胡剑峰控制使用“刘某燊”证券账户成交金额累计达945.27万元,亏损32.33万元。

广东证监局认为,胡剑峰作为证券从业人员,私下接受罗某莲等4名客户的委托买卖证券,获取违法所得合计41.45万元,该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关于“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所述违法行为。

同时,胡剑峰利用“刘某燊”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违法行为。

胡剑锋在陈述申辩时称,自己是基于罗某莲的要求代为买卖证券。罗某莲给他转账39.5万元是赠款,2016年时就已分3次归还对方合计40万元,实际上并未获利。此外,胡剑锋还表示,自己家庭经济困难,难以承担巨额罚款。

不过,广东证监局并未认可胡剑锋的申辩意见。最终,对其2项违法行为合并处罚,给予其警告,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41.45万元,并处以46.45万元罚款,累计罚没近90万元。

证券从业人员违规炒股屡禁不止,据《证券日报》报道,2019年全年,多名证券从业人员及其证券公司共计被没收违法所得6048.2万元,罚款金额共计6980.59万元,合计罚没金额约1.3亿元。

1月7日,证监会网站公布信息,东北证券前稽核审计部总经理因违法炒股,被罚没140万。

2019年12月,北京证监局公布对开源证券蒋东波违法买卖股票行为的处罚决定,其利用其母亲的证券账户持有、买卖股票,盈利64.86万元,北京证监局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4.86万元、处以259.45万元罚款的处罚,罚没合计324.31万元。

2019年6月,证监会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东吴证券苏州滨河路营业部总经理辛宏文,利用账户持有、买卖股票,三年间交易额逾亿元,被处以合计罚没2187.86万元。

不过,将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新修订的证券法明确要求,证券从业人员直接或者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

 

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11月25日讯(记者耿珊珊 通讯员姜泰阳)武汉市民赵先生与梁某、刘某签合同合伙炒股,结果赔个精光。11月23日,长江日报记者从武汉市江岸区法院获悉,法院认定炒股协议属于场外配资合同,违反法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此无效。

赵先生介绍,自己从2018年就开始炒股,赚了一些钱。后来听朋友建议,想找人配资加大炒股投入多赚点。

2019年,赵先生经人介绍,与梁某、刘某签订合同,约定赵先生出资30万元,梁某和刘某出资120万元,赵先生用刘某的股票账户炒股,每月向梁某和刘某支付利息1.56万元,赵先生将股票和自己的本金作为保证金提供担保,梁某可监测账户资金情况,当风险达到预警线,赵先生就需减仓或追加保证金,当股票市值触及平仓线,梁某即可强行平仓。

在合同履行的3个月中,赵先生共向梁、刘支付利息6.7万元,还追加了保证金34万元。后因证券账户市值触及预警线,赵先生无力追加保证金,梁某通知赵先生后将账户平仓,取出自己投入的120万元并修改了账户密码。

今年1月,赵先生起诉,要求梁某和刘某返还已支付的利息,并对炒股损失承担共同责任。

承办法官介绍,场外配资活动规避了监管部门对融资融券业务中资金来源、投资标的、杠杆比例等诸多方面的限制,加剧了市场的非理性波动,股票配资属于国家特许经营的金融业务,除依法取得融资融券资格的证券公司与客户开展的融资融券业务外,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从事融资融券业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协议书属于场外配资合同,因违反了国家特许经营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刘某和梁某因无效合同取得的利息应予以返还,但赵先生并未举证证明协议书是因配资方的招揽、劝诱而订立,也不能证明因配资方采取更改密码等方式控制账户使得其无法平仓止损,故驳回了赵先生要求梁某和刘某分担炒股损失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对用资人来说,场外配资的高杠杆意味着高风险,小小行情波动就可能触发强制平仓,导致血本无归甚至背上巨额债务,对配资人来说,场外配资行为所获得的利益为非法所得,不受法律保护,可能白干一场。通过本案,希望对场外配资者敲响警钟,以此引导广大股民理性投资,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来源: 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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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地址:https://www.cha65.net/202403/432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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