炒股问题_股票问答_专家推荐股票_问股室_问股中心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涉矿涉砂专项整治(涉矿工程完工申请)

凤凰法院层层传达全州整治工作会议精神

5月1日上午,凤凰县人民法院召开党组扩大会议和分管部门专题会议,层层传达落实全州深化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涉砂暨领导干部违规收送红包礼金问题整治工作会议精神,院全体领导班子成员和各部门干警参加会议。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省自然资源厅已于1月31日公布了咨询电话,疫情防控期间,需要咨询行政许可业务的,可及时通过电话联系咨询。各市要加强领导,周密安排,确保业务咨询事项答复到位。

基于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作用,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资源的效用价值,法律设定了严于一般许可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特定许可权。由管理机关负责依申请对具有勘查、开采资质的申请人(通常为法人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对其勘查实施方案的合理性等进行审查,依据是否提交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并具有经批准的矿山设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以及有关部门出具的安全、环保、建设项目准入等方面的批准(核准)文件,决定是否授予其矿业市场准入和经营许可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获批后申请人方可进行矿山建设和资源开发利用。其中勘查、采矿行为许可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包括探矿权的新立(含扩大勘查区块范围)、延续、变更、保留、注销,采矿权的划定矿区范围(含扩大矿区范围)和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注销等。也就是说,在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后,凡发生勘查区块范围或者矿区范围、勘查开采主矿种变更、注销等情形的,均应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方为合法有效。根据分工制衡和效能原则,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行为特许权审批宜由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的机构一并负责,以便于全面有效地实施监督管理。

另一方面,由于矿产资源具有隐蔽性、复杂性,矿产勘查作为一种专业性的人工劳动成为探明与开采资源所必需,探矿权首先是一种针对专业性的人工劳动即矿产勘查行为的许可权;同时由于矿产资源具有不确定性、动态性,探矿权又是一种基于勘查投资机会而产生的(矿产勘查活动由此被称作“风险勘查”)、具有不确定价值而可能产生经济收益的特殊的物权。矿产勘查本来就是为采矿服务、属于采矿活动的初级阶段或者前端环节,因而探矿权是一种从属于采矿权的初级权利。也就是说,应从矿业权作为物权整体性的角度,而不宜片面或者孤立地仅就探矿权或者矿产勘查活动本身去分析判断探矿权的性质。当然,出于鼓励找矿和保护勘查成果的目的,法律上也赋予探矿权以独立性与排他性。具体而言:

疫情解除后,及时通知相关矿业权人和地灾资质证书持有人尽快申请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防控期间如确有急需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审批事项,经市(地)主管部门确认后,可通过电话咨询、网上申报、双向快递以及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特事特办。

同样实行登记生效主义,但不动产物权登记与矿业权登记的内容及效力明显不同,表明不动产物权登记所采用的“出让合同+登记”模式,并不完全适用于矿业权审批登记。

矿业权作为矿产资源所有权益得以实现的基础,其中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国家的经济收益,相当于权益金或者矿产资源补偿费;二是资源资产配置与调控,通过市场公开出让选择最佳的矿业权主体,辅之以规划、监督等行政手段以及经济调节手段,促使矿业权人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在企业获取收益的同时实现国家资源保障目标,此即公共权力的行使。

2 准确理解把握矿产资源与矿业权的性质及内涵

00:00 / 00:00 直播

尽管同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但与通称为自然资源的土地、水、森林、草原、野生生物等相比,矿产资源最为突出的特点在于其隐蔽性、不确定性、难控制性(勘查阶段)、耗竭性与不可再生性(开采阶段)。

民法中的物即物权的客体,一般指有体物且需为特定物或者独立的物。因此,抽象的矿产资源并非民法意义上的物,矿产资源所有权不能等同于物权法中物之所有权而直接适用关于所有权的规定,“矿业权”的概念于是应运而生。

2月5日,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印发通知:

 

近日,巴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中心发布南江县坪河镇甘树坪花岗岩矿出让公告。资源储量:464.7万立方米,出让年限:30年,矿区面积:面积:0.127平方千米。

地理位置:位于南江县城317°方向,直线距离约19.5KM。

1.2020年1月1日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含已办理顺延登记手续的采矿权),可将申报时限推延至疫情防控解除后3个月内,疫情解除后,要及时通知相关矿业权人尽快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2.要积极配合住建、工信等部门,及时督促已建机制砂矿山企业在落实疫情防控要求和措施的基础上,加快矿山开工建设及开发工作,稳住生产,有效保障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用砂。要督促地质勘查单位在落实疫情防控要求和措施的基础上,加快选定的拟设机制砂矿山地质勘查及三合一方案编制工作;对已满足出让条件的机制砂矿山要提请属地政府加快组织招拍挂出让,支持和鼓励国有企业参与竞买。要督促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在建设施工中对所产生的建筑石料进行综合利用,尽量做到自求平衡;并严格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对施工中生产自用建筑用砂的使用。要加强与住建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掌握辖区内机制砂资源供应情况。

3.疫情防控期间,涉及自然资源审批的有关事项,各地要采取“网上办”“线上办”“邮寄办”等方式,最大限度实现“不见面”审批,最大可能减少人员聚集。鼓励企业、群众通过“网上办事大厅”“闽政通APP”、微信公众号等申报办理自然资源业务;充分运用政务内网,上下联动、互联互通,推行机关内部、上下“不见面”办公;对需要同步报送纸质材料的审批事项,一律通过邮寄方式送达政务窗口。

一、探矿权、采矿权相关申请应按要求提交相应资料,具体要求可到江西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查询。

二、申报资料齐全的,探矿权相关申请资料(纸质材料与光盘)可邮寄至厅政务大厅;采矿权相关申请可通过江西省金土工程采矿权管理系统提交电子资料申请,疫情结束后一个月内补交纸质材料原件。我厅收到相关申请后,依法加快办理,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划定矿区范围等以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

三、因疫情影响暂不能备齐相关申报资料,且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在有效期内提交申请:

1.申请人在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通过电子邮件提交相关申请或说明,并在疫情结束(省政府终止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下同)后三个月内提交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的。

2. 申请人在疫情结束后一个月内提交探矿权、采矿权相关申请材料的。

3. 符合原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国土资字〔2016〕27号)第十五条规定的。

一、畅通行政许可事项网上办理渠道

二、确保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咨询到位

三、保障疫情防控特需事项及时办理

1.提升矿产资源保障能力。支持重点矿山企业复工复产,加快页岩气勘查开发,稳定碎石产能,保障全市重点工程和医疗应急设施等砂石需求。对2020年到期的矿业权,依企业申请可顺延合同有效期6个月。

2.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对已设矿业权人不能按期缴纳2020年应缴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经批准可延期6个月缴纳。

1.调整地勘基金项目和省页岩气调查评价项目结题时间。正在实施的我省地勘基金项目和省页岩气资源调查评价项目,因疫情影响暂不能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的,项目结题时间顺延,具体顺延时间根据疫情防控形势研判确定。

2.适当延续矿业权有效期限。疫情防控期间,凡持有省级颁发且有效期为2020年1月1日后到期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除位于自然保护地情形外,尚未向省厅提出申请的,有效期限自动延续至疫情防控解除后3个月。本通知下发前,已由省厅政务窗口受理,正在办理中的矿业权延续申请,除与生态红线及各类自然保护地重叠情形外,无需补正申请资料,可直接办理短期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疫情防控解除后,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通知矿业权人尽快申请办理延续登记手续。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主动简化审批要件,加快网上审批,提高办事效率,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帮助矿山生产企业早日复工复产,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发展。

3.加强矿产资源保障与服务。急需开采当地矿产资源的,视为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待疫情防控解除后直接纳入矿产资源规划数据库。疫情防控期间,确需办理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储量评审备案的矿业权人,可通过网络、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待疫情防控解除后,再提交纸质资料,最大限度减轻疫情影响。疫情防控期间,暂缓催交到期未汇交地质资料,对2020年2月1日后到期,且因疫情防控导致汇交人资料汇交超期的,矿业权人可通过电话、邮件、书面等方式向省自然资源资料馆提出简要说明,其汇交期延续至疫情防控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

1.保障电煤供应,简化生产煤矿采矿许可证短期延续登记。

为保障电煤供应,对符合申请生产煤矿短期延续采矿许可证(延续至2020年12月底)条件的,申请人向省自然资源厅矿业权处(油气处)进行电话接办(0851-86818705、86826028),持省能源局同意该矿延续的函和采矿许可证原件及必要的身份证明材料到省自然资源厅矿业权处(油气处)办理,按程序审核同意后,申请人持注明时限的采矿许可证和矿业权处(油气处)出具的函件(统一编号)预约省政务服务中心省自然资源厅窗口(0851-86987085)加盖审批登记专用章,立等可取。

所需身份证明材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3.委托办理的,提交《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2.矿业权延续、转让变更登记申请和延期提交延续登记申请的报件待疫情解除后从速办理。

1.适当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限。在当前疫情防控期间,凡持有省级颁发的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且自2020年2月1日后到期的,矿业权人可通过电话或邮件的方式向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简要报告,在按要求报告后其有效期限自动延续至疫情防控解除后3个月。2020年2月1日至疫情防控解除后3个月以外到期的,仍按原规定执行。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帮助矿山生产企业早日复工复产,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发展。同时,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定期备案矿山企业最新生产图纸,及时掌握矿山企业一线生产情况,切实履行起疫情防控期间的监管责任。

2.加快疫情解除后许可审批。疫情防控解除后,市、县级自然资源部门要及时通知相关矿业权人,凭“通知”尽快申请办理延续登记手续。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优化办事流程,帮助矿业权人完善相关申请资料。省厅有关处室、事业单位要加快网上审批,提高办事效率。特别是释放优势产能、保障能源供应方面,对已取得项目核准。环评等手续申请办证或划定矿区范围的煤矿企业,要开设绿色通道,特事特办,大力支持陕北能源化工基地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对于煤矿变更、延续申请事项凡符合条件的,优先办理,缩短报件审批时限,最大限度地减轻疫情影响。

[涉矿涉砂专项整治(涉矿工程完工申请)]

引用地址:https://www.cha65.net/waibuwenzhang/202306/2729511.html

tags:

推荐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