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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渡什么意思(引渡什么意思_)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引渡什么意思,以及引渡什么意思?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文章详情介绍:

接连两天刷爆朋友圈的“引渡”,究竟是怎么回事儿?

 

最近,“引渡”这个词很火。

孟晚舟被保释了,此前的相关报道中曾提到:如果被引渡到美国,她将被控欺诈罪;

天津男子在泰国杀妻骗保案,嫌疑人能否引渡回国接受审判和处罚,也成为众多网友关注的一个焦点问题;

而关于引渡,最让我们记忆深刻的,可能莫过于“湄公河惨案”的主犯,缅甸人糯康被引渡到中国并最终执行死刑的案件。

那么问题来了:

谁可以提出引渡请求?

 

什么样的人可以被引渡?

 

引渡一个人又需要经过哪些程序?

其实,引渡是一个相当复杂的跨国司法合作的议题。许多吃瓜群众对于引渡似乎并不陌生,但却欲求甚解而不得。

为此,法制网记者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李居迁教授,这篇普法贴已经安排得明明白白,保证让诸位三分钟内彻底了解关于引渡的那些事儿。

什么叫引渡?

李居迁教授表示,引渡是指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指控为犯罪或已被他国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判或处罚。

单看概念是不是感觉很晦涩?别急,读完这个故事就明白了:

海王亚瑟是亚特兰蒂斯国公民,某天,海王因为跟人产生争执,砸烂了对方的一艘渔船,之后便跑到了泽贝尔国继续吃喝玩乐。亚特兰蒂斯国政府得知这一消息后,请求泽贝尔国将犯罪嫌疑人海王移交给亚特兰蒂斯国司法机关进行审判,这个过程就叫引渡。

引渡一个人需要满足哪些基本条件?

引渡不是你想引,想引就能引的,需要满足一些基本条件。

 

1、双重归罪原则。

李居迁教授解释说:“成为引渡理由的行为,必须是请求引渡国和被请求引渡国双方法律都认为是犯罪的行为。”也就是说,如果要引渡一名罪犯,那么他的行为在两个国家的法律中都必须被认定为犯罪。

2、引渡应当根据引渡条约进行。

“引渡条约是国家间引渡罪犯的依据。”李居迁教授说:“国际法上没有规定国家引渡的义务,在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是否将罪犯引渡回申请国完全是被申请国自己的事情。”

但是,引渡义务的产生并不局限于两国之间的双边条约,某些特定的多边条约也会使缔约国之间产生引渡义务。

“比如订于1971年9月23日的蒙特利尔公约。”李居迁告诉法制网记者:“该公约的第八条第二款就规定‘当被指称的罪犯在缔约国领土内,而该国未按第八条的规定将此人引渡给本条第一款所指的任一国家时,该缔约国应同样采取必要措施。’”

3、被请求国根据请求国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

“通常情况下,被请求国会根据请求国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李居迁教授解释说:“当请求国通过外交途径提出引渡请求之后,被请求国的司法机关会根据请求国提供的初步证据,判断是否构成引渡条约所规定的双重归罪的罪行。”

关于引渡条件的例外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李居迁教授还提出了引渡中的两种例外情形。

“一种是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李居迁教授表示,如果逃亡的罪犯是政治犯,即使提出请求也不予引渡。但值得注意的是,政治犯的定义,国际法上并不明确,各国都是根据自己的利益和政策对政治犯的概念加以解释。

“另一种是本国国民不引渡。”李居迁教授表示,如果被请求引渡的人是被请求国的国民,通常情况下是可以拒绝引渡的。

而在提到“湄公河惨案”中被引渡到中国进行审判的糯康的时候,李居迁教授解释说:“在这个案件中,在中国与缅甸没有引渡条约的情况下,缅甸没有将糯康引渡给中国的义务,之所以引渡,是基于两国之间的司法协作。”

引渡VS遣返

在涉外刑事犯罪中,除了引渡,我们还经常会听到遣返,那么这两个法律名词之间又有什么区别呢?

引渡,是指国家根据条约或基于其他理由把在其境内而被别国指控或判定犯罪的人,应该国的请求,移交该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是国家之间刑事司法协助的一种形式。说明犯罪分子在触犯刑事法律后,已经潜逃到其他国家了。此时,主权国家可以依据与犯罪分子落脚国家之间的引渡条约,向犯罪分子落脚国家发出引渡要求,要求把犯罪分子引渡回本国,依法处罚的行为。

引渡有一个重要条件,必须要满足按请求国和被请求国法律均构成犯罪,即所谓双重犯罪。引渡请求一旦接受,意味着被请求国将对被请求人采取强制措施,将以强制手段把该人移交给对其进行刑事追诉或执行刑罚的国家。

遣返,是没有条约的引渡,即发生在没有签署引渡条约的两个国家。“遣返”是一种非正式的国际协助方式,主要用于将难民和非法移民遣送回他们的国籍所属国。遣返比起引渡,程序上要相对简单,一般情况下,只要证明犯罪嫌疑人不具备合法居留身份,说明其从所属国非法出境即可。遣返可以作为引渡的一种替代措施,因其在客观上与引渡相同的结果一样,有时也被称为“事实引渡”。

遣返不一定是针对犯罪分子,是犯罪分子潜逃到他国以后,由于其落脚国与犯罪分子本国之间没有签订引渡条约,而由本国向其潜逃地国家发出遣返请求,要求将犯罪分子遣返到本国接受处罚的行为。

当引渡发生在中国

由于在国际法上并没有规定国家的义务,因此相关国内立法也就成了引渡的重要法律依据。

那么对于引渡,在我国法律中是怎样规定的呢?

2000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中,对于引渡的条件有着明确的规定。

法条链接

第七条 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能准予引渡:

(一)引渡请求所指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均构成犯罪;

(二)为了提起刑事诉讼而请求引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均可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其他更重的刑罚;为了执行刑罚而请求引渡的,在提出引渡请求时,被请求引渡人尚未服完的刑期至少为六个月。

对于引渡请求中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多种犯罪,只要其中有一种犯罪符合前款第二项的规定,就可以对上述各种犯罪准予引渡。

第八条 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引渡: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被请求引渡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在收到引渡请求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司法机关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已经作出生效判决,或者已经终止刑事诉讼程序的;

(三)因政治犯罪而请求引渡的,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给予被请求引渡人受庇护权利的;

(四)被请求引渡人可能因其种族、宗教、国籍、性别、政治见解或者身份等方面的原因而被提起刑事诉讼或者执行刑罚,或者被请求引渡人在司法程序中可能由于上述原因受到不公正待遇的;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请求国法律,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纯属军事犯罪的;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请求国法律,在收到引渡请求时,由于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或者被请求引渡人已被赦免等原因,不应当追究被请求引渡人的刑事责任的;

(七)被请求引渡人在请求国曾经遭受或者可能遭受酷刑或者其他残忍、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者处罚的;

(八)请求国根据缺席判决提出引渡请求的。但请求国承诺在引渡后对被请求引渡人给予在其出庭的情况下进行重新审判机会的除外。

第九条 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引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具有刑事管辖权,并且对被请求引渡人正在进行刑事诉讼或者准备提起刑事诉讼的;

(二)由于被请求引渡人的年龄、健康等原因,根据人道主义原则不宜引渡的。

文章来源 法制网(梁成栋)


本期编辑 于澄 刘青 陈睿哲 任锐

 

华为CFO孟晚舟被捕,美国“长臂管辖”的“臂”有多长

资料图。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近日,华为公司CFO孟晚舟女士在加拿大转机时,被加拿大当局代表美国政府暂时扣留,美国正寻求对孟女士的引渡,面临纽约东区未指明的指控。

纵观整个事件,美国因为制裁伊朗而对一个在加拿大的中国人进行扣留并寻求引渡,是什么将这些乍看起来风牛马不相及的因素联系在一起的呢?答案就是美国法院的长臂管辖原则(long—arm juridiction)。

长臂管辖意在维护美国利益最大化,但违背国际法

早在1945年,在国际鞋业公司诉华盛顿州案中,美国法院确立“长臂管辖”原则。但实际上,美国法典中并没有相关定义。美国最高法院有关对人管辖权的判例,其虽偶有提及这一措辞,但并未认可过长臂管辖权这种管辖权类型;其在美国民事诉讼中也并非一种独立类型的管辖权。

不过经过一系列案例,这种实践做法正在得到加强。“长臂管辖”原则可以理解为:美国法院根据长臂法案的授权,依据“最低限度联系”原则,在非居民被告与法院的联系满足美国宪法正当程序条款所要求的最低联系时,对非居民被告行使特别管辖权或者一般管辖权所形成的管辖权范围扩张的效果。

所谓“最低限度联系”主要取决于两点:被告是否在法院地从事系统的和连续性的商业活动;原告的诉因是否源于这些商业活动。至于被告是否在法院地实际出现,则无关紧要。

在本案中,孟晚舟女士尽管身处加拿大,但由于她所在的公司与法院地有所谓的“最低限度联系”,该地区法院依此积极寻求对她的指控。

图片来自中国驻加拿大使馆网站截图。

美国法院长臂管辖体现的是美国法院维护本国原告利益的司法政策。

这项原则已成为美国维护自己利益最大化的抓手。“长臂管辖”在美国确立之后,美国利用其在政治、经济、意识形态领域强大的实力,逐渐将这一管辖扩展到合同、侵权、商业经营、金融、投资、家庭关系、反腐败、反垄断、网络等不同领域,并呈现进一步扩大使用范围的趋势。

但这项原则也是严重违背“一个国家不应该在另一个国家的领土上行使国家权力”国际法原则的。在国际上也引起了比较广泛的争议。

如今,在推行“美国优先”和遏制我国国际影响力上升等因素的综合作用下,美国频繁对我企业和个人适用“长臂管辖”,进而获取与美国综合实力不相匹配的超额收益。

我国企业需特别防控“长臂管辖”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

中国社会科学院信息情报研究院助理研究员徐超和单超曾统计过近年来美国对我企业和个人滥用“长臂管辖”的主要案例,涉及美单方面认定我企业和个人不履行国际制裁决议、垄断美国市场、我上市公司违法违规等几种类型,借此挥舞“长臂”。

美国法院的政治气候与整个美国的政治气候密不可分,近年来美国出现了保守主义倾向,特朗普上台后提出的“美国优先”政策,将会促使美国法院更加频繁地适用“长臂管辖”,也必将对我国相关企业造成更大的伤害。

对此,我国政府以及相关企业应当积极应对而不是坐以待毙。

首先,有必要鲜明地反对任何国家根据其国内法对中方实体或个人滥用“长臂管辖”。

再者,加强对走出去企业的法律指引,特别要提示长臂管辖原则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

在此之外,还需要完善国内法,赋予我国的司法机关在美国滥用“长臂管辖”时可以采取反制措施的权力。

我国企业也不妨深入研究美国“长臂管辖”的框架体系以及国际冲突法的规定,面对长臂管辖案件,应通过法律途径和法律方式积极应对。

□黄涛涛(法律工作者)

编辑 孟然 校对 王心

[引渡什么意思(引渡什么意思_)]

引用地址:https://www.cha65.net/waibuwenzhang/202310/26391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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