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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炒股犯法吗和炒股会不会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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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晨报讯(记者 李雯 通讯员 张俊)身为某证券公司乌鲁木齐一营业部的业务主管,郜某对炒股十分“迷恋”。他假借姐姐的名义开立股票和期货账户,以月息3%等高额利息为诱饵,5年时间吸引多名亲友“投资”近3.8亿元。不料,郜某因炒股及期货交易共计亏损1800多万元,最终无力偿还高额利息选择了自首。

近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了该案的一审刑事判决书,郜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获刑8年,被罚50万元。

80后主管迷恋炒股 5年集资约3.8亿

2015年11月24日,郜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他5年的“投资梦”破灭了。

郜某出生于1981年,大专文化,出生于乌鲁木齐市,2009年在某证券公司乌鲁木齐一营业部工作,后担任业务主管。作为80后,郜某平时很喜欢炒股,以姐姐的名字开了股票账号。

在庭审中,郜某交代,2010年开始,因为自己的钱不多,郜某就想募集一些作为股本,便谎称自己的工作单位有好的投资理财项目,以2.4%至8%不等的月息,向金某借款260万元,向李某借款约500万元。

为了掩人耳目,郜某用妻子和姐姐的名义开了期货交易账号,所吸部分资金用于炒股票、炒商品期货和股指期货,部分资金用于支付高息和自己消费。

看到拿投资做幌子借钱如此容易,2010年至2015年期间,郜某便“一借不可收拾”。每当因炒股、炒期货缺少资金,他就故技重施,虚构长江证券公司有好的投资理财项目等理由,以支付高息为诱饵,四处借钱。

据公诉机关调查资料显示,2014年,基于前期炒股的亏损及偿还利息的压力,郜某又以有好的理财项目、打新股、做投资为由,以给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王某、张某等7人借款1500万元;2015年,郜某又以相同的理由向邱某某、薛某某等16人借款4000万元。上述1500万元和4000万元均用于投入期货市场、支付利息及归还前期的借款。

亏损1800万元 还不上钱人也失联

5年期间,郜某陆续向龚某某、邱某某等人吸收大量资金共计379578060元。而置身于瞬息万变的股票市场,郜某的高投资也换来了高风险,亏损金额达上千万元。

面对曾经承诺的高额利息,早已没有偿还能力的郜某决定以“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继续坚持炒股,梦想着“东山再起”。

在庭审上,郜某回忆当时的情景,脑海中只有数字:“最多的借了3000万多,最少的5万,月息2%到6.33%不等,之前想继续炒股回本,顺便还点利息,可是越亏越多,利息越滚越大,后面却连利息都换不上了。”

新疆晨报记者注意到,十余位借款人中,大部分都不止一次给郜某借钱。“他以投资理财、股权买卖、大宗商品交易、逆回购等理由借钱,并承诺稳赚不赔。2013年以前,郜某都能连本带利归还借款。我看他还算守信用,2013年至2015年又给他借了710万元,他按月结清了利息,但本金没有还。”龚某某说。

郜某回忆,2015年11月12日、19日,他以急用钱为名向史某借款5万元、向高某某借款4万元,其实是用于给邱某某还款。

2015年10月、11月期间,郜某因为无法偿还本金和利息而“失联”。李某在法庭上说:“2015年10月,郜某承诺一个星期后再将前面的连本带息归还200万元,一星期后我催他还钱,他以各种理由推脱,电话也不接了。”

面对十几名债主的催款,郜某不堪巨额债务的压力,最终选择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核实,案发后郜某尚欠被害人约4000万元未归还。其股票账户亏损28万元,期货账户亏损约1800万元。

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获刑8年罚50万元

2016年10月13日,公诉机关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郜某犯集资诈骗罪。法院受理后,于2017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郜某以支付高息的方式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用于炒作股票及期货,扰乱金融秩序,吸收被害人资金3.795亿元,给被害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448.47万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郜某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规定,被告人郜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本案未被追回的犯罪所得继续予以追缴或责令被告人郜某退赔,发还本案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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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证券法》实施两月之际,关于“单位和个人证券账户不得违规出借”的规定,引发市场热议。有网友表示,“我们一家人共用一台电脑登录账户炒股,难道违法了吗?”

此次新证券法修订扩大了禁止出借证券账户的主体,“个人”也被纳入规制对象。具体有两点。第五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或者借用他人的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也就是说,修订后的《证券法》从3月1日正式实施,对违反证券账户实名制行为的处罚力度进一步加大。

那么,操作亲属A股账户是否违法?业内人士坦言,“得看具体情况!”

一家中小型券商合规总监告诉《经济日报》记者,要敬畏市场,敬畏法治,敬畏专业,敬畏风险。账户实名制是金融监管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券商通过监控MAC地址等监控客户异常交易行为也是一项常规监控措施。只要投资者不是违反规定出借账户,就不要担心受到处罚。

上述中小型券商合规总监认为,新证券法修订后,加大了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要求,但是市场不宜对个别条款进行过度解读。监管层不会打压市场,只会引导市场更加合理。主观上没有在回避监管、从事违法违规的投资行为,普遍会受到法律保护。

那么,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代为操作是否违法?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臧小丽认为,夫妻炒股的资金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使用另一方的账户炒股不算是出借账户;父母子女之间代为操作,也谈不上违规出借账户。不过,“何为违规借用他人账户”,有待监管部门出台具体细则。

臧小丽认为,借用他人账户炒股的危害主要在于,有些人利用其他人的股票账户来逃避监管,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因此新《证券法》将借名炒股纳入监管范围。但是,该条款也不能矫枉过正。

代为炒股的情况比较常见,是不是都算违法的借名炒股行为呢?臧小丽表示,法律上不能一概而论。“用他人账户炒股是否违法,可以考虑的因素是:股票账户持有人与实际操作人之间是否具有亲属关系,炒股资金来源于账户持有人还是实际操作人,实际操作人是否存在《证券法》禁止或限制的交易股票的规定,实际操作人能控制的股票账户的数量和交易情况,是否不当影响了证券市场等等。”臧小丽进一步说。

威诺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兆全在接受《经济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证券法关于“不得借用账户”的规定,主要是为了预防借用他人账户,用多个账户进行操纵股价,或者进行老鼠仓的违法行为,也可以防止有些内幕信息知情人,用他人账户进行内幕交易。

“这个规定,不能进行过于宽泛的解释。为家庭成员的账户进行的操作,不应该看做是借用他人账户。”杨兆全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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