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4号条例对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大股东、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及其他关联方以及从关联方取得证券的人员减持股份作出了详细规定,并要求上述人员在出售限制性证券时遵循慢行和披露程序。
如果您从本公司关联方处获得限制性证券,并希望向公众出售限制性或受控证券,您需要同时满足第144条所列的五个条件:
首先,您必须持有这些限制性证券一年后才能出售,而锁定期从你购买并全额支付时开始,只适用于限制性证券。其次,发行人的最新信息必须在出售前发布。这意味着发行人必须编制定期财务报表并提前报告。与中国先减后报相比,美国的做法无疑能减轻市场抛售压力。三是一年锁定期后,每三个月可售股数不得超过已发行同类股票的1%,也不得超过四周内(美国三大交易所)平均周交易量的较大值。场外交易的股票,包括在场外交易市场和粉红票据市场交易的股票,只能以1%的价格卖出。
第四,这种出售必须在各方面都视为例行交易。没有广告,经纪人不能收取高于正常水平的佣金,防止利益输送。
最后,美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SEC)特别强调了对内部交易的监管,如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交易总额在5万美元以上或者每三个月交易5000股以上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出书面申请。
在刑法方面,美国第144条规定,每违反一次,将处以10万美元的罚款,情节严重者将面临5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我国尚未对相关刑事责任作出具体规定。
扩展数据
发展历史
美国股票市场和股票投资的200年发展经历了四个历史时期。第一个历史时期是18世纪末至1886年,美国股票市场初步发展。第二个历史时期是1886年至1929年。这一时期,美国股票市场发展迅速,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现象十分严重。第三个历史时期是从1929年大萧条后到1954年,美国股市开始进入规范发展的重要时期。第四个历史时期是从1954年开始,机构投资迅速发展,美国股市进入现代投资时代。
交易品种
1)股票上市的普通股和优先股、新股和股权再融资、纳斯达克和OTC证券、国际股票、私人和私人对公共股票的投资。(2) 期权汇率、指数和外汇期权。债券、基金和其他工具。
来源:百度百科-美国股市
回答2:在美国股市上市的公司有要求最大股东及关联人其最高能占多少股份...美国在1929年大股灾后痛定思痛,在类似大股东减持的问题上形成了一系列完整的法律法规,其中最为著名的是1933年颁布的《144号条例》。
《144号条例》对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超过5%的大股东、公司高管、董事等关联方以及从关联方获取证券者的减持行为作出了详细规定,要求上述人士在卖出限制性证券时必须遵守慢走和披露程序。
如果你从公司关联方获得了限制性证券,并想向公众出售限制性或有控制权的证券,就需要同时符合《144号条例》列出的五个条件:
首先,卖出前必须持有这些限制性证券一年,锁定期开始于购买这些证券并足额付清时,且仅适用于限制性证券。
第二,在抛售前必须公布证券发行方的最新信息。这就意味着发行方必须编写定期财务报表,进行提前报备。相较于我国的先减持后报备,美国的做法无疑能减少市场的抛压。
第三,一年锁定期满后,每三个月可以出售的股份数额不能超过同类已发行股份的1%或四周内平均周交易量(美国三大交易所交易)的较大者。对于柜台交易的股票,包括在OTC场外市场和粉单市场交易的只能按1%的数额出售。
第四,此类出售必须在各方面都看作是常规的交易行为。不能做广告,经纪人不能收取高于正常水平的佣金,以防止利益输送。
最后,美国证监会(SEC)特别突出对高级管理层、董事等内部交易的监管,要求此类人员每三个月的总交易额大于5万美元或交易量大于5000股,须向证监会提交书面申请。
刑事方面,美国的《144号条例》规定每违规一次就处以10万美元的罚款,情节严重者,还面临着最多五年的监禁。而我国尚未对相关的刑事责任做出具体规定。
扩展资料
纽约证券交易所 NYSE:美国历史最长、最大 且最有名气的证券市场,至少已有 208 年的历史,上市股票超过 3,600 种,包括大部分历史悠久的‘财星五百大企业’,股价总值达七兆亿美元,上市条件也较为严格,还没赚钱就想上市集资的公司无法进入纽约证交所。
许多我们耳熟能详的几家美国大公司都选择在这里将其股票上市,例如IBM计算机公司 、波音公司 ( 、通用电气公司…等等。
回答3:在美国上市公司的股东,大股东(持股5%以上)的锁股期是多长时... 作为全球资本市场中法律较为健全的美国,其在类似大股东减持问题上所形成的一系列法律和规则。当天开的户,当天不能交易,会显示股东限制。到下个交易日就可以交易了。
2.所开的户,深市或者沪市有一个市场的没有开通,因此只能买卖一个市场的股票,另一个市场的股票不能买卖。
股票交易是指股票投资者之间按照市场价格对已发行上市的股票所进行的买卖。股票公开转让的场所首先是证券交易所。中国大陆目前仅有两家交易所,即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美国政府在1929 年大股灾之后痛定思痛,建立了各种保护公众投资者的法律和规则。其中,就有1933年颁布的美国《证券法》的《144 号条例》。
实行《144 号条例》的主要影响是使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超过5%的大股东、公司高级管理层和董事等关联方以及从关联方中获得股票的人,在卖出股票时必须遵守严格的慢走和披露程序,而这类股票属于“限制性证券”,美股研究社也过对此的分析研究。
如果你从公司关联方中获得了限制性证券,并想向公众出售限制性或有控制权的证券,就需要符合《144 号条例》列出的五个条件。
股票交易中挂单价格低,成交价格高,如果是卖出的话,这是正常现象,因为挂卖单时,正好买一的价格更高,因此就以买一价格成交了。如果是买入的话,则不可能。最高只能以买入挂单价格成交。
引用地址:https://www.cha65.net/202105/206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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