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陈靖
深交所受理创业板注册制IPO申请已满两年。
具体审核程序方面,首先是审核机构审核,交易所审核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发出审核问询,发行人及保荐人应及时、逐项回复问询。审核问询可多轮进行。
本文结合全面注册制新规及境外上市新规,就境内外上市新规对初创企业的影响展开解读,以供读者参考。
(4)《密云区支持企业发展办法(试行)》
按照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尽职调查工作的要求,对发行人进行全面调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
在推荐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对发行人进行辅导,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进行系统的法规知识、证券市场知识培训,使其全面掌握发行上市、规范运作等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知悉信息披露和履行承诺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树立进入证券市场的诚信意识、自律意识和法制意识,并通过发行人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的辅导验收;
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推荐发行人的证券发行上市;并可根据发行人的委托,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
对发行人申请文件、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结合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对其进行审慎核查,对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披露的内容进行独立判断。保荐机构所作的判断与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复核,并可聘请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专业服务;
对发行人申请文件、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无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专业意见支持的内容,获得充分的尽职调查证据,在对各种证据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对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披露的内容进行独立判断,并有充分理由确信所作的判断与发行人申请文件、证券发行募集文件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推荐发行人发行证券,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发行保荐书等与保荐业务有关的文件,在发行保荐书中就证监会规定的事项做出承诺。自2009年4月1日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7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证监会公告[2009]4号)的规定;
提交发行保荐书后,配合证监会的审核,并承担下列工作:(一)组织发行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对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二)按照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三)指定保荐代表人与证监会职能部门进行专业沟通,保荐代表人在发行审核委员会会议上接受委员质询;(四)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工作。
推荐发行人证券上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保荐书以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与保荐业务有关的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在上市保荐书中就证监会规定的事项做出承诺;
按规定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
今年1-10月,创业板共受理IPO申请207家,10月IPO受理数目较上月环比骤降,仅有1家IPO企业获受理。资深投行人士王骥跃认为:“这属于正常现象,每年下半年都是IPO受理的低谷,10月份用半年报数据申报的企业又来不及。”
引用地址:https://www.cha65.net/202306/284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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