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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退市条件(创业板退市新规定解读)

改革再出发,创业板注册制改革正式启动。

4月27日,就在证监会就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主要制度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同时,深交所同步就《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多项业务规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细则进一步明确了创业板注册制的相关制度规则。

答:为配合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完善创业板市场基础性交易制度,提升融券业务效率,完善多空平衡机制,深交所联合中证金融、中国结算,充分借鉴科创板经验,对创业板转融券机制进行了优化。主要包括:

三是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严惩违法违规行为。配合注册制改革,明确交易所对保荐业务的监管职责,形成高效协同的综合监管体系。扩大惩戒对象范围,将保荐机构全体项目人员、各级责任人员均纳入违规惩戒范围,做到“应问尽问”。补充完善违规问责情形,建立信息披露质量与保荐业务资格挂钩机制。增加监管措施类型,强化经济约束,提高监管威慑。加大惩戒力度,扩大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资格罚”的适用范围,提高违法违规成本。

答:为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本次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积极适应新经济组织形式,允许符合条件的特殊股权结构企业在创业板上市,解决创业公司创始人或具有重要贡献的人员在公司发展过程中可能面临的股权稀释、控制力下降等问题。同时,为保障制度不偏离设计初衷,《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做出相应安排:

11月28日,证监会副主席阎庆民也公开讲话称,要健全常态化退市机制,实现“退得下”、“退得稳”。提高我国退市机制的适应性,也要通过重组一批、重整一批、退市一批,拓宽多元化退出渠道。同时,对于严重财务造假的“害群之马”、丧失持续经营能力的“空壳僵尸”,增强退市刚性,决不允许“久拖不退”。

《上市规则》是创业板持续监管的基础业务规则,为创业板平稳运行和健康发展提供坚实制度保障。本次修订坚持突出重点、问题导向、兼顾存量的原则:一是适应改革需要。本次修订按照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的总体要求,推进完善上市、退市、信息披露、公司治理、并购重组、股权激励等各项制度,明确特殊股权结构企业、红筹企业的监管要求,强化创新创业及未盈利企业的行业信息、经营风险、业绩波动等披露要求,提高信息披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二是无缝衔接新证券法。新证券法优化了发行上市、信息披露、退市等基础性制度,本次修订全面梳理和调整了与新证券法不一致的条款,确保与新证券法的顺利衔接。三是全面优化。结合创业板监管实践,系统修订章节体系和具体条款,下移整合过于具体、细化的条款,提高规则的简明性。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创业板相关基金竞价交易的涨跌幅限制比例也调整为20%。所以,买基金的人也要注意了,别只光顾着看热闹。

一是明确审核重点关注事项。深交所主要对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合规性进行审核,重点关注中介机构是否合法合规地发表意见、相关意见的理由和依据是否充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符合相关披露要求。

华泰证券在研报中表示,核准制下采取“市场化询价+23倍发行市盈率隐性红线”的新股定价标准削弱了新股定价询价的市场化,“新股定价受限情况下,潜力公司无法享受估值溢价。”

不过,崔彦军也指出,虽然注册制让上市条件更清晰、时间更明确,但难度并不比之前更低:一方面是对于合规和内控的隐形要求更多,从过去试点的情况来看,问询的频率越来越高;另一方面,整体的上市数量没有大幅提升。因此,企业依旧需要练好内功。

新修订的《证券法》确立了证券发行注册制,大幅提高了对欺诈发行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规定了“责令回购”、“先行赔付”以及“明示退出、默示加入”民事诉讼制度等投资者保护措施,为深化注册制改革提供了坚实的法制保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咨询专家库工作规则》(征求意见稿),专家库由从事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紧密相关行业的权威专家、知名企业家、资深投资专家组成,并可根据行业设立不同咨询组别。所有专家均为兼职。

下面请看证券时报记者根据深交所文件梳理的具体要点。

四是完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制度。各市场板块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统一实行注册制,完善重组认定标准和定价机制,强化对重组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

深交所表示,为在创业板发行上市工作中准确把握企业的行业特点,提高企业信息披露质量,本所设立专家库,由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紧密相关行业的权威专家、知名企业家、资深投资专家组成,主要就与发行人业务和技术相关的信息披露问题、发行人和重组上市标的资产是否符合创业板相关要求等事项提供专业咨询,同时为本所相关工作提供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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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新修订的《证券法》直接授权交易所对终止上市情形制定具体规定。因此,本次创业板退市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主要体现在《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交易所规则层面。

一是落实新修订的《证券法》,取消保荐代表人事前资格准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明确注册制下证券交易所对保荐业务的自律监管职责,要求保荐机构配合证券交易所审核,相应调整上市保荐等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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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融资——审核时限压缩至2个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征求意见稿)》(简称《审核规则》)对审核内容、方式、程序、各方主体的职责和自律监管等作了明确规定,共计九章八十六条,具体包括总则,申请与受理,发行条件、上市条件的审核,信息披露的要求与审核,审核程序,审核中止与终止,审核相关事项,自律管理等。

在过去核准制的“严进宽出”下,常常面临退市难。根据光大证券的统计,从退市总量来看,2022年全年退市上市公司数量达到50家,两年来退市公司数量已占过去30年来退市公司数量的40%;从退市结构来看,2022年50家退市公司中强制退市达42家,且退市公司退市多为经营恶化所致,表明了我国近两年来精准打击“空壳僵尸”和“害群之马”的工作已取得阶段性成绩。

答:《创业板再融资注册办法》严格落实注册制改革理念,在发行条件、注册程序、信息披露、发行承销、监督处罚等方面做出规定,对创业板原有再融资制度进一步优化。 一是精简优化创业板再融资发行条件,保留了基本的规范运作、独立经营方面的条件,规范上市公司再融资行为,促进上市公司真实透明合规,推动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二是严格落实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要求,建立更加严格、全面、深入、精准的信息披露要求,督促上市公司以投资者投资决策需求为导向,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三是优化审核注册程序,压缩审核注册期限,审核标准、程序、内容、过程公开透明,增强市场可预期性,支持企业便捷融资。四是显著提升财务造假等违法违规成本,压严压实发行人及中介机构等市场主体的责任,强化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加大处罚力度,增强监管震慑力,促进市场主体归位尽责,努力培育资本市场良好生态。

就以2006年证券法修订这个时间点看,十几年来,退市制度就已有过多次重大改革。比如,2006年配合证券法修订,明确规定了终止上市条件等;2012年制定面值退市标准;2014年健全主动退市制度、明确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制度;2018年完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制度等等。

一是与科创板是新市场增量改革不同,创业板是存量市场改革,有既有公司和既有投资者,所以是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承前启后的关键一环。

[创业板退市条件(创业板退市新规定解读)]

引用地址:https://www.cha65.net/202307/304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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