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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委托规则或者股票委托交易有效时间

投资者开立了账户,并开通银证转账把钱汇入了资金账户后,下一步就是委托买卖股票了。所谓委托买卖,就是证券商接受并委托并代理投资者买卖股票的行为。通常来说,当委托人向证券商办理委托时,必须详细说明买卖股票的名称和买进或卖出的相关要求,除此之外,还包括买卖股票的价格和数量。

1.买卖股票的价格: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交易所对所有的股票和基金都实行涨跌停板制度,其幅度为10%(创业板和科创板为20%)。当股票价格涨幅达到10%时,称为涨停板;当股票价格跌幅达到10%时,称为跌停板。当日委托价格不能超过或低于前一交易日收盘价的10%,否则视为无效委托。有效价格范围就是该证券最高限价、最低限价之间的所有价位。限价超出此范围的委托为无效委托,系统作自动撤单处理。由于涨跌的幅度采用四舍五入的计算方法,处于涨跌停板状态的股价有时会出现10%左右的幅度,而不是10%整数,这是正常的。ST股票实行5%的涨跌停板制度。新股上市当天的价格虽然不受10%涨跌停板的限制,但要遵守其它一些规则。

2.买卖股票的数量:根据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股民在委托买进股票时必须购买整数股(即100倍股的倍数),在委托卖出股票时,可以委托卖出零股,但必须一次性卖出,不能分批卖出。因此在电脑竞价撮合系统中会有零股委托卖出现象,相应的买入委托者就有可能以零股成交,而不是以整数股成交。同样委托卖出整数股者也可能会卖出零股。例如甲委托卖出135股,价格为10元。已委托卖出200股,价格为10.01元。此时并委托买入200股,价格为4.01元,这样买入方。并可以卖出房价处买入135股。价格为10元。再从爱厨房一处买入65股,价格为10.01元,并委托购买的200股全部成交,委托买入,房丁也委托买入200股,价格也是10.1元。这样委托买入方钉只能从乙处买入余下的135股了。因而出现了零股。

一般来说,投资者的委托买卖有多种方式,最主要以两种方式进行,即柜台委托和非柜台委托。柜台委托要客户亲自去证券商那里办理委托手续,手续比较繁琐,而且不太实用。非柜台委托主要有电话委托,自助委托,手机委托,互联网委托等。

一、电话委托:投资者可以介入证券商提供的电话号码进行股票委托买卖。使用电话委托时,只需要输入自己的账户号码以及交易密码,就可以按照语音提示买卖股票了。电话委托速度相比互联网委托慢了一些,因此短线操作股票的投资者最好不要使用这种方式买卖股票,以免错过交易时机。

二、自助委托:在证券上的营业部一般都设有专门用于交易的电脑终端。投资者可以凭借股东卡和密码,进入电脑进行股票委托买卖。这种委托方式适用于住所离营业部比较近的客户。而且营业部的电脑终端一般数量有限,只能供少量的投资者委托买卖股票。

三、手机委托:随着无线互联网技术和手机技术的发展,手机委托炒股这种新的委托交易形式逐渐被广大投资者接受。只要投资者拥有一部手机,并且在证券商处开通相关服务,在交易时间里就可以随时随地查看行情并下单买卖股票。这里要说的是投资者要确保手机网络畅通无阻,而且必须熟练使用这种委托方式,才能随时随地委托买卖。

四、互联网委托:投资者可以通过电脑与证券商的交易系统相连,完成股票委托买卖操作。这种股票交易形式已经被多数投资者所采纳。

现在多数股民倾向于使用互联网委托买卖股票。因为互联网买卖股票与其他委托方式相比有很多的内在优势。

 

案例显示,金融产品消费活动应遵循“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

投资理财想要高收益却不想担风险?天底下哪有这样的好事!投资并非“投机”,卖者需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产品重要内容,买者也需承担相应的风险。无论哪一方不能做到,都有可能引发诉讼。

陈凤翔绘图

请人捉刀

●投资者让证券公司人员代为炒股

●投资近50万元亏损近44万元

周某自2010年起先后在多家证券公司执业。2015年5月,胡女士在周某执业的证券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开户时,证券公司方面告知胡女士,不得以任何方式全权委托证券公司工作人员代理其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价格,但是胡女士还是委托周某代为炒股。为此,胡女士向证券账户投入本金共计49.98万元,并将交易密码交给周某,周某操作账户进行股票交易。

其间,证券公司多次对胡女士进行电话回访,提醒她监管部门严禁证券从业人员代客炒股,胡女士均表示没有相关情况。

由于股票价格下跌,至2021年1月,胡女士证券账户内资产仅剩余6.12万元,投资损失达43.87万元。此时,胡女士才如梦方醒,要求周某赔偿其损失,遭到周某的拒绝。双方协商无果,胡女士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周某及某证券公司赔偿损失。

地点: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结果: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周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胡女士赔偿60%的股票亏损248230元,驳回胡女士其他诉讼请求。

周某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叶汉杰表示,委托理财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在投资出现损失时,投资者须依法自担部分损失。

本案中,周某作为证券行业从业人员,明知证券法有相关禁止性规定,仍然违规在任职期间接受胡女士委托买卖股票,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双方的委托理财合同无效,周某对此应承担主要责任。胡女士是有一定经验的证券投资者,且开户时证券公司已告知胡女士不得委托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并在此后多次提醒胡女士证券从业人员不得代客炒股,胡女士仍将证券账号及密码交予周某操作,胡女士对发生投资损失亦负有一定责任。

买者自负

●不听银行提醒购买高风险产品

●损失巨大,索赔未获法院支持

具有一定投资经验的陈某经银行工作人员推荐,欲购买某高风险理财产品。在银行工作人员的引导下,陈某进行了风险承受能力评测,结果为“平衡型”投资者,但其欲购买的理财产品属于成长型风险级别,超过了陈某能承受的风险等级,手机银行页面提示,只有在客户认可该产品可能存在风险的情况下,才能继续购买。

陈某向银行工作人员详细询问了该产品投资方向及可能存在的高风险点,最终在工作人员协助下完成高风险理财产品购买,总价值达515万元。购买时,手机银行页面向陈某说明了具体基金的名称、类型、风险等级、累计净值及近期波动程度等事项,并在购买的基金产品与其风险类型不匹配时予以提醒。银行工作人员也在与陈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补充介绍部分基金的发行机构、期限、投资方向、投资范围等。购买后相关高风险理财产品亏损严重,陈某于两年后赎回,损失本金近200万元。

陈某认为银行工作人员在明知其为“平衡型”投资者且明确要求不损失本金的前提下,仍协助自己购买超出其能承受风险等级的理财产品,并最终导致本金亏损,故银行应向自己赔偿本金损失。双方协商不成,陈某遂将银行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银行赔偿陈某购买金融产品的本金及利息损失。

地点: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结果:番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陈某不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管办(研究室)一级法官黎晓婷表示,金融产品消费活动遵循“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原则。虽然陈某系在银行工作人员的协助下购买了高风险理财产品,但案涉理财产品均是陈某通过手机银行自行购买,且手机银行系统已充分告知具体基金的名称、类型、风险等级、累计净值和近期波动程度等事项,并在陈某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符的产品时进行了提示;此外,陈某曾有多次投资理财经历,应当清楚知晓案涉基金产品存在亏损风险。故银行工作人员在推销涉案理财产品的过程中已经履行了解客户、了解产品、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合的金融消费者等义务,不存在过错,陈某在此基础上自主决定购买案涉理财产品,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

金融产品销售人员在推荐产品过程中,应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产品重要内容,向消费者充分履行告知说明义务,产品的收益与风险均由消费者自行承担。因此,广大金融产品消费者在听取他人的推荐后,仍应充分了解产品特性,谨慎投资。

炒股诈骗

●非法“吸粉”骗人下载APP

●五名被告犯诈骗罪获刑罚

2021年3月至8月,向某东、朱某浦、李某坤、黄某鑫、李某娟这五人打起了坏主意。他们明知其上家通过所谓“微信股票交流群”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纠集在一起,先后雇佣多人冒充证券公司客服,拨打从上家处非法获取的股民电话,以有老师推荐牛股等说辞为由非法“吸粉”(即骗取被害人信任后添加其为微信好友,从而获取被害人微信名、微信朋友圈截图、微信、支付宝实名截图等信息,再将被害人拉进所谓的股票交流微信群),并根据拉进群的人数与上家结算获利金额。

被告人向某东作为“老板”,成立所谓“工作室”,负责与上家对接获取相关信息,雇佣同案人及其他人员拨打引流电话以及支付提成等核心事务。

自2021年7月下旬开始,为向某东工作的朱某浦成为其下家,独自带领话务人员在上述工作室继续从事非法“吸粉”行为。其间,被告人李某坤、黄某鑫、李某娟分别于不同时间点参与作案,分工各有不同。

抓获本案五名被告人时,公安机关从缴获的包括电脑、U盘、手机等在内的作案工具中发现了大量股民电话、话术。个别被告人辩称自己是被亲朋好友“拉入”工作室,只是“以兼职的形式帮忙”“赚取一点零花钱”,并没有实施诈骗行为。

地点: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结果:法院根据审理查明的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诈骗数额,依法判处被告人向某东、朱某浦、李某坤、黄某鑫、李某娟五人犯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拘役五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打着炒股交流、名师指点等幌子诱导用户加入投资微信群并下载投资平台APP,是炒股诈骗的常用套路。

本案的被害人之一小张正是在接到一通陌生电话后,添加了对方微信并被拉进该微信群。之后,小张经群内“老师”介绍下载炒股APP,并在该APP上进行股票买卖等交易操作且多次充值,由于APP一直显示处于盈利状态,小张从未起疑。直到后期又被要求缴纳保证金,且APP账户上的钱一直无法提现,小张才意识到自己可能被骗了。投资并非“投机”,投资者们切勿轻信所谓老师的股市“内幕消息”,应积极选择正规股票咨询公司,不贪利、不侥幸、不盲从,树立良好的投资理念和心态,做到理性投资。

采写:新快报记者杨喜茵 高京

[股票委托规则或者股票委托交易有效时间]

引用地址:https://www.cha65.net/202403/436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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