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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警示板买入限制(风险警示板的股票)

近日有媒体报道,外地一家早教机构关闭失联,卡里剩余近万元无法取出的宝妈不知如何维权。如今,美容美发、健身、洗浴、教育培训等行业的“惯例”是由消费者预先充卡购买服务,经营者延后提供所约定服务。这种预付式消费合同形式可让消费者享受打折优惠,但也存在着预收资金缺乏监管、服务质量难以保证的问题。消费者应如何防范此类风险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为大家做出提醒。

风险1:合同主体无资质

《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消费者享有下列权利:了解经营者备案及预收资金存管情况;向经营者全面了解预付卡所兑付的商品或者服务内容、数量和质量、价格和费用、有效期限、余额退回、风险警示、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信息;自主决定购买预付卡;了解预付卡使用情况、查询消费记录、余额等信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除此之外,《条例》第十条还规定,经营者发行预付卡的,应当真实、全面、准确向消费者介绍预付卡购买、使用相关信息,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特别是在涉及一些专业考试中,由于报名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某些教育培训机构在明知消费者不符合报考条件的情况下,仍与其签订培训协议,导致消费者无法报名考试取得证书。甚至有部分培训机构向消费者宣传可以为不符合报名条件人员通过“渠道”提供代报名服务,最终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导致合同被认定无效。因此,消费者在报考消防工程师、一级建筑师及其他资质考试时应事先了解相关考试的报名要求,判断自身是否符合报名资质,切勿抱有侥幸心理轻信不实宣传,导致合同无效得不偿失。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预付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公示或向购卡人提供单用途卡章程,并应购卡人要求签订购卡协议。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履行提示告知义务,确保购卡人知晓并认可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内容。单用途卡章程和购卡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单用途卡的名称、种类和功能;单用途卡购买、充值、使用、退卡方式,记名卡还应包括挂失、转让方式;收费项目和标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纠纷处理原则和违约责任;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出具载明下列内容的凭据:双方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等;经营者收款账户信息、预收金额、支付方式、履约保证措施;兑付商品或者服务项目的内容、地点、数量、质量及兑付计算种类、收费标准、扣费方式;履行期限,以及经营场所自有或者租赁、租期;风险提示;赠送权益的使用范围、条件及退款的处理方式;变更、中止、终止等情形预收款的处理方式;退款计算方法、渠道、手续费;挂失、补办、转让方式;消费记录、余额查询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经营者与消费者签订载明本条前款规定内容的书面合同的,视为已经出具凭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经营者制定的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消费者须知等不得包含概不退款、不补办、解释权归经营者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消费者须知等包含本条前款规定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要求退款的,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期限一次性退回预收款余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15日内退回: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双方协商一致的;法律规定可以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出具载明经营者收款账户信息、预收金额、支付方式、履约保证措施的凭据。

对于部分经营者来说,还存在预付资金管理混乱问题。《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本市建立预付卡预收资金存管制度。实行资金存管的行业、纳入存管管理的经营者范围计算、资金存管的要求、资金支取方式等的具体办法,由市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纳入存管管理的经营者应当在存管银行开立预付卡预收资金专用存管账户,将符合规定要求的预收资金存入专用存管账户并按照规定方式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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