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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退市交易(创业板退市指标)

光大证券认为,科创板经验显示,注册制节奏可控,短期对其他板块的“抽血效应”并不明显,此次创业板改革将利好券商投行业务和创投企业。

证券时报网

创业板公司风险警示分为提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风险警示(以下简称退市风险警示)和提示存在其他异常风险和状况的其他风险警示。

(1)注册环节:①定位不同:创业板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区别于科创板的“七大领域+硬科技属性”定位;②科创板允许未盈利企业上市,创业板未盈利企业在改革实施1年以后可申请上市;③建立沪深交易所审核工作协调机制,保持审核标准尺度一致,避免形成抢资源情况;

要求:(1)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标的资产所属行业应当符合创业板定位,或者与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或者上下游。(2)标的资产应当属于符合国家战略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资产,符合创业板的上市条件;(3)允许标的资产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4)充分考虑存量企业的并购重组需求,为其进行转型升级或产业并购留下制度空间,标的资产所属行业符合创业板定位的,不强制要求与上市公司具有协同效应。

6月21日,天翔环境向深交所提出了复核申请,6月24日收到深交所的《复核受理通知书》。

新修订的《证券法》确立了证券发行注册制,大幅提高了对欺诈发行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规定了“责令回购”、“先行赔付”以及“明示退出、默示加入”民事诉讼制度等投资者保护措施,为深化注册制改革提供了坚实的法制保障。

此外,在创业板旧的退市规则中,并未设置退市风险警示(*ST)。新规则强化风险警示,对财务类、规范类、重大违法类退市设置*ST,并根据风险程度差异优化各类退市情形的风险提示公告披露时点和频次。

1.创业板公司风险警示标识包括哪些?

2.可能引发创业板上市公司强制退市的情形有哪些?

3.创业板强制退市流程及交易安排是如何规定的?

4.创业板公司退市整理期的交易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5.创业板上市公司在退市整理期内,如何进行公告?

创业板上市公司应当于退市整理期的第一天,发布公司股票已被深交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风险提示公告,说明公司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的起始日和终止日等事项。

6.创业板公司强制退市后,投资者是否还能转让股票?

为确保新旧规则的顺利衔接,维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深交所拟对退市制度按照新老划断的原则做出了安排。其中,新规定的“净利润 收入”、净资产、审计意见等财务类退市风险警示情形以2020年度为第一个会计年度起算,避免存量公司因适用新规指标而出现“突然死亡”;而已暂停上市或因2019年年报触及暂停上市等,则仍适用旧规则。

具体来看,神雾环保、暴风集团均存在2019年度净资产为负,和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9年报的风险;天翔环境存在2019年末经审计的净资产可能为负值,以及连续两年可能被出具非标意见而被暂停上市的风险,同时存在因重整失败被宣告破产而触发终止上市的风险;盛运环保则可能因最近三年连续亏损而被暂停上市,另外若该公司被宣告破产,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多位受访人士分析称,创业板新退市规则借鉴了科创板的空壳公司退市机制,设置的标准比较合理、科学,较原有的制度更为严格,这也符合注册制改革的预期。

市场预期,创业板改革将提高板块的退市率,大幅提升市场优胜劣汰功能,将壳公司占用的资金解放出来获得更加合理的配置,劣质公司逐渐边缘化。

(5)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差异(科创板资产门槛为50万高于创业板)。

 

创业板改革更强调增量与存量的衔接

 

严格落实退市制度

创业板上市公司应当在深交所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决定后,立即安排股票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或者深交所认可的其他转让场所挂牌转让的相关事宜,保证公司股票在摘牌之日起四十五个交易日内可以挂牌转让。

此次沪深交易所在《营收扣除指南》中,对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空壳公司再次进行摸排,提炼出此类公司利用做大营业收入保壳的常见手段,有的放矢地制定出相关扣除标准。

也有市场人士表示,2021年报披露工作尚未开始,沪深两市此时发布《营收扣除指南》有利于明确市场预期,方便上市公司做好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的准备工作,同时也有助于年审机构在审计进场前了解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核查重点,并据此与上市公司开展沟通,顺利推进年审工作。

答:新修订的《证券法》直接授权交易所对终止上市情形制定具体规定。因此,本次创业板退市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主要体现在《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交易所规则层面。

2009年,28只创业板股票在深交所集体挂牌,宣告资本市场一个新的板块正式开市。如今,经过逾10年的发展,创业板市场已经大幅扩容。据东方财富Choice数据统计显示,截至6月14日收盘,创业板共有815家上市公司。面对已“动真格”的退市制度,这些上市公司能否“扛得住”,还有待时间的检验。

一、问:创业板如何落实注册制?

二、问:《创业板首发注册办法》有哪些主要制度安排?

三、问:《创业板再融资注册办法》有哪些主要制度安排?

四、问:请介绍一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修订的背景和主要内容?

五、问:在压实中介机构责任方面,《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主要有哪些考虑和安排?

答:中介机构是资本市场的“看门人”,是对发行人核查验证、专业把关的第一道防线。随着注册制改革的深入推进,证券发行的市场化程度持续提高,中介机构的把关责任越来越重要。近日召开的国务院金融委第26次会议指出,要压实中介机构责任。本次修订《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将压实中介机构责任、提升保荐项目质量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做了多方面的制度安排。

二是细化责任分工,提升保荐效能。坚持发行人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强化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配合保荐业务工作的义务,从源头上提升保荐工作质量。明确保荐机构作为组织协调人,对其他中介机构专业意见的核查要求,督促保荐机构聚焦主业、恪尽职守、提高效能。细化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的执业要求,督促中介机构各尽其责、合力把关,提高保荐业务质量。

六、问:创业板并购重组制度有什么重要变化?

七、问:对于特殊股权结构企业在创业板上市后,有什么监管要求?

八、问:《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为什么没有规定退市内容?本次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在退市方面有哪些重要内容?

九、问:本次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在投资者适当性方面,总体考虑有哪些?

十、问:本次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改革为什么对新增个人投资者增设准入条件?而存量投资者适当性要求不变?

十一、问: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准入要求与科创板存在一定差异,会不会影响科创板市场流动性?

十二、问:不符合准入条件要求的投资者如何参与创业板投资?

十三、问:创业板转融券机制做了哪些优化?

十四、问:创业板市场化转融券约定申报与优化前的创业板转融券约定申报方式相比有哪些优势?

十五、问:创业板市场化转融券约定申报方式适用于哪些标的证券?

[创业板退市交易(创业板退市指标)]

引用地址:https://www.cha65.net/waibuwenzhang/202306/26294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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