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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股犯法吗或者炒股合法吗

每经记者:陈晨 每经编辑:赵云

6月6日,天津证监局披露了一则民生证券员工炒股的行政处罚。

魏某于2011年6月21日至2018年9月26日在民生证券工作,先后担任民生证券天津福安大街营业部(现更名为民生证券天津多伦道营业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属于证券公司从业人员。2011年11月16日至2018年9月26日,魏某控制、使用“刘某祥”民生证券账户违法买卖股票,合计交易金额2.17亿元,获利22.13万元(扣除税费后)。

因此,天津证监局决定没收魏某违法所得22.13万元,并处以20万元的罚款。

每日经济新闻

 

本文作者:陈明东耳西来 文章转自:明律如是说公众号

本文版权归作者所有,转载仅供交流,如有异议请私信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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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有不少词典中不存在的”现实反义词”,例如,喝酒和开车就是一对儿”现实反义词”: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今天“现实反义词”词典又喜提一对儿反义词——“结婚VS炒股”,结婚不炒股,炒股不结婚。

已婚人士婚后的财产可分为两种: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

炒股无非两种结果:盈利或者亏损。

法律层面,两者可组合出如下四种情形:

1、 个人财产婚后炒股+盈利,盈利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 个人财产婚后炒股+亏损,自作自受自己承担;

3、 夫妻共同财产炒股+盈利,盈利所得也是夫妻共同财产;

4、 夫妻共同财产炒股+亏损,炒股亏损的人是过错方,严重亏损就是严重过错……

啊?怎么会呢?

2、3好理解,1、4是认真的吗?

个人财产婚后炒股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炒股亏损的人是过错方?!

我们先看1,这种说法是正确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第二款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所谓“投资收益”是因为随着社会经济活动的发展与活跃,夫妻的收入除了传统的“生产、经营收益”之外有了其他的形式,故用内涵更丰富的“投资的收益”来概括归纳这些所得收益。

投资收益指夫妻一方利用共同财产进行投资所获的收益,同时也包含一方利用个人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进行投资活动所获得的收益。

如果某人婚后把自己的个人财产存在银行里,因此产生的存款利息法律上叫孳息,个人财产所产生的孳息仍旧是个人财产。

但如果某人婚后用这些个人资产用来炒股票的,股票的增值利益是基于投资行为产生的,与孳息有着本质区别,则股票的增值部分不应当被视为孳息,而是夫妻共同财产。

归纳一下:如果某人在婚前买入股票后一直未加操作管理,因此而产生了股票增值,那么增值部分应当视为某人一方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反之,如果某人是婚后买入的股票,通过交易所得的投资收益,则无论是用其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炒股票,依照《民法典》的规定,炒股盈利就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了。

4这种说法以前没有的,最近才跳出来的。

北京一男子把婚后把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售房款228万元中的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1万元,属于严重婚内重大过错,被法院判令付给妻子889020.58元。

呃,婚内炒股亏损算重大过错,还要赔钱给配偶……

那么,4的说法是正确的吗?

不太准确,有点儿哗众取宠。

法律上所称的婚姻中重大过错为: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

一般的出轨(婚外情、约炮、一夜情、劈腿、嫖娼卖淫等)都不算婚姻中的重大过错的,现在炒股亏损居然算重大过错了?难道炒股亏损比出轨还不可饶恕?还责任重大?

我们来看这个观点依据的具体裁判文书的原文。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本案中,范某(丈夫)与曹某(妻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显而易见,法院认为范某的行为为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主要是因为“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重点在于非炒股的曹某的“知情权”、“决策权”、“平等支配权”,至于炒股亏损还是买彩票亏损,或者买房买基金亏损并不是重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侵害配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支配权这才是重点,至于钱款投资的用途并非法院的关注的重点。

另外请注意本案还有个细节:双方2020年7月6日签订的《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曹某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范某占房产三分之一。可见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并不是常见的共同共有,而是按份共有,女方拿占大头三分之二。

这种夫妻财产约定合法有效。

所以,范某支配售房款228万元的一半144万元用于炒股,实质上已经过线了,超出了自己能支配的三分之一的份额。

这也是法院认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的原因之一。

一些人对本案解读有误,得出了“婚内私自炒股亏损属于重大过错”这样一个有点儿吓人的结论,不能说全错吧,但至少是不严谨不全面的。

结论:一方婚内私自炒股亏损侵犯了另一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支配权,是不对的,但也不算什么重大过错。

那么,结婚和炒股到底是不是“现实反义词”呢?

自己体会,自己领会。

反正明律也不炒股,也不关心这个,我没有意见。

管挖坑不管填,管杀不管埋,普法文这样结尾才OPEN,才有余味。损属于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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