炒股问题_股票问答_专家推荐股票_问股室_问股中心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银行卡被开户行冻结炒股与炒股开户行有没有限

德和衡商事争议解决 原创集07

原创:杨光明、曾强

上市公司股票诉前财产保全案件的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诉前财产保全应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在这三个选项中,后两项比较容易理解和确定,但是在上市公司股票保全案件中,被保全财产所在地的确定在理论界和实务界曾存在较大争议,而争议则主要集中在“发行股票的公司(即上市公司)所在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所在地”两种。

理论上,认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所在地”是上市公司股票的财产所在地的观点,主要理由为:上市公司股票都集中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交易、资金结算,投资者持有的股票有登记结算机构存管,因此登记结算机构所在地当然是财产所在地。而且,上市公司股票的冻结、执行处置等都需要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协助,将登记结算机构所在地作为上市公司股票的财产所在地,便于查询、冻结、处置等司法行为的开展,也有助于同意执行尺度、节约司法资源。而认为“上市公司所在地”为财产所在地的观点,主要理由在于:股权资本是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财产总和,作为公司财产的股份与公司所在地具有最密切联系,因此应当将“上市公司所在地”作为财产所在地。

但是,实务中,最高人民法院在[2010]执监字第16号《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法院能否以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地为财产所在地获得管辖权问题的复函》明确指出,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所在地”作为财产所在地不妥,应当以发行股票公司(即上市公司)所在地认定为上市公司股票的财产所在地。其中的本院认为部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的机构,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存管的仅是股权凭证,不能将股权凭证所在地视为股权所在地。由于股权与其发行公司具有最密切的联系,因此,应当将股权的发行公司住所地认定为该类财产所在地,深圳中院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所在地认定为上市公司的财产所在地予以立案执行不当。”之后,在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3条,再次明确:“被执行的财产为股权或者股份的,该股权或者股份的发行公司住所地为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深圳中院2019年11月7日发布的《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执行上市公司股票的工作指引(试行)》第二条也有相同的规定。由此可见,司法实践中已基本明确将“上市公司所在地”作为上市公司股票的财产所在地。

上市公司股权保全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上市公司股票财产保全的协助执行机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查询冻结扣划证券问题的通知》)、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证登公司”)《关于协助司法机关冻结流通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其上海、深圳、北京三地分公司各自发布的“协助执法业务指南”等文件规定,中证登公司的三个分公司、以及托管证券的证券公司及其分公司均可以办理已在证券公司托管的上市公司股票的冻结。对于未在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托管的股票、证券,以及证券公司自营的股票及证券,则只能在中证登公司办理冻结。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投资者(也就是被执行人/被保全人)不在中证登公司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因此,有关投资者的证券交易资金信息查询、资金账户的冻结,都只能在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营业网点办理

对于已质押股票的冻结,如果是在证券公司托管并且已办理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股票,则在证券公司办理。除这种情形之外的质押股票的冻结,则在中证登公司办理。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在中证登北京分公司办理的股票冻结,只要是质押的股票,都只能在北京分公司办理,证券公司不能办理。

2、股票实际冻结结果的确定以及冻结机构的最优选择

根据《查询冻结扣划证券问题的通知》、以及中证登公司的上述通知文件及各分公司业务指南的规定,如果是在中证登公司进行冻结,则最终的冻结结果是以受理冻结的交易日日终时清算交收冻结登记的数据为准。也就是说,即便在交易日办理冻结,在交易日日终结算之前,对应的股票都是可以在市场上买卖的。但是,如果是在证券公司进行冻结,证券公司应当立即停止证券交易,冻结时已经下单但尚未撮合成功的应当采取撤单措施;如果在冻结完成前已经完成交易但没有清算交收的,仍可以在交收程序完成后,根据成交结果计算出等额的应收资金或者应收证券进行冻结。

因此,在涉及到上市公司股票保全时,如果有对方详细的证券开户信息,最好是到其开户的证券公司营业网点办理保全,这样既可以冻结股票,也可以将其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一并冻结。这样一来,既可以防止被保全人在冻结当日继续卖出股票,即便在冻结前有买卖股票的,最终买回的股票和卖出所得的资金也会回到证券交易资金账户进而被冻结,最大程度上确保保全结果有利。

3、中证登公司和证券公司分别办理保全时保全顺位的确定

无论是中证登公司的《关于协助司法机关冻结流通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还是三个分公司的协助执法指南,对在不同机构办理的保全优先效力问题都是一致的,即:

(1)如果是不同的交易日进行的冻结,则冻结日在先的为优先顺位的冻结;

(2)如果同一交易日有两个以上的司法机关冻结,均在中证登公司或者证券公司办理的,则先送达的为优先顺位的冻结;

(3)如果两个以上的司法机关在同一交易日分别在中证登公司和证券公司对同一个执行标的(同一个被保全人/被执行人持有的同一批股票)办理保全,则证券公司办理的为优先顺位的冻结。

以上保全的优先顺位规则,不仅是确定首先冻结的依据,也是确定轮候冻结顺位的依据。

4、轮候冻结的相关问题

上市公司股票的冻结中,轮候冻结不针对某一笔特定的冻结进行轮候,只要轮候冻结登记之前的任意一笔冻结全部或部分解冻,登记在先的轮候冻结都自动对已解冻的证券实施冻结,轮候冻结生效为实际冻结,冻结期限从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而且,在未生效为实际冻结之前,轮候冻结排队期间没有期限限制,不需要办理续冻。

如果同一笔轮候冻结分批、分期生效为实际冻结,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和上海分公司均规定“分批分期转为实际冻结的、分别计算冻结期限”,但北京分公司的规定则是统一都从首次生效之日起算,后生效冻结的到期日与首次生效冻结的到期日相同。

5、关于可售冻结和不可售冻结

根据中证登公司协助执法指南的定义,可售冻结是指股票被冻结后准许卖出,同时对卖出所得的资金予以冻结的冻结方式;不可售冻结是指股票被冻结后不得卖出的冻结方式。因为可售冻结需要对卖出所得的资金予以冻结,涉及到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冻结,因此也只能在托管证券的证券公司办理,中证登公司无法办理。

在2019年月16日最高院最新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7条第(2)项中也规定了保全与执行过程中,如果被保全人申请将冻结措施由不可售冻结变为可售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是应当提前将被保全人在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在保全数额范围内予以冻结。这样一来就给予了被保全人根据股市行情高位卖出被冻结股票的可能,也能最大化降低股票价格波动带来的贬值和不足额保全风险。


上市公司股票保全中超标的保全问题

1、股票价值和应冻结股票数量的确定标准

保全申请人申请的保全金额是固定的,但是股票价格每时每刻都处在波动中,每天的收盘价也都不一样,因此,在上市公司股票保全时,如何确定冻结股票的价值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发布之前,实践操作中,有的法院不以收盘价为基准,将被保全人持有的全部股票都予以冻结,以防止股票在冻结期间价格下跌造成的保全不足额。但是,如果被冻结的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在某一段时间内,股价相对稳定或者持续上涨,这种冻结全部股票的做法就会造成超标的查封的结果。那么上市公司股票保全中应如何确定被冻结股票价值和应冻结股票数量呢?

在最高院层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发布之前,有关上市公司股票保全中的股票价值的确定标准,只在2001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中有过规定,即“股权价值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最近期报表每股资产净值计算”。但是,考虑到该司法解释只针对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法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而且发文时间是2001年,在现今的司法实践中适用范围比较窄。相较而言,2019年12月1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7条的规定更详细、更具体,适用范围也更广,其中明确了“股票价值应当以冻结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为基准,结合股票市场行情,一般在不超过20%的幅度内合理确定”这一标准。除此之外,为了避免股票价格大幅波动造成保全不足额或者超标的保全,《意见》还进一步规定:“股票冻结后,其价值发生重大变化的,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冻结或者解除部分冻结。”可以说是非常的人性化,也更符合实际。

除了最高院层面,地方法院也有一些可供参考的文件,比如在最高院的上述《意见》出台之前不久,深圳中院2019年11月7日发布的国内首个关于强制执行上市公司股票的专业办案指引——《关于强制执行上市公司股票的工作指引(试行)》,其中第十条也给出了一个确定保全股票价值的标准,即“股票价值原则上参照冻结前一交易日收盘价的60%确定”。不过,这一规定很显然与后面最高院发布的《意见》规定的“不超过20%幅度范围”冲突。由于最高院《意见》的性质并非司法解释,深圳中院这一文件也只是深圳两级法院参照执行的指引性文件,后续在深圳中院申请的上市公司股票保全,应如何适用股票价值确定标准,还有待实践检验。

除此之外,深圳中院的《指引》还规定,如果是质权人以外的申请人申请保全,且保全的股票中有质押股票的,还需要先扣除质押担保的债权数额,然后再按照上述60%标准计算冻结的股票数量。但是,最高院《意见》中,在中证登公司改造冻结系统后,对涉及质押股票的冻结不再扣除质押债权数额,统一按照“不超过20%幅度”的标准计算冻结股票数量;而且,股票冻结不影响质权人变价质押股票,质权人解除质押后,解除质押部分的股票自动在冻结范围内生效,而且质权变价有剩余的,也会对剩余变价款自动冻结。当然,虽然两个文件在这一问题上有冲突,但是最高院《意见》也明确,在中证登冻结系统改造完成前已完成的冻结,不适用这一规定。可以预见,未来有一段时间,深圳中院《指引》中对质押股票的处理方式仍会继续适用。

2、质权人是保全申请人时的超标的保全问题

这一问题的提出是基于笔者所经办的一起案例,质权人申请财产保全,法院除了冻结了主债务人的质押股票之外(质押股票价值完全覆盖了申请保全的债权金额),还冻结了主债务人持有的剩余全部未质押股票。除此之外,由于案件中还有其他保证人,因此法院也把保证人的其他财产也进行了查封、冻结。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法院的查封冻结是否构成超标的保全呢?

首先,对于股权出质人(主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保证人的财产,根据保全前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来计算,质押股票的价值已足额覆盖保全申请的债权数额。而且,根据《物权法》第176条之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而保全申请人对质押股票享有优先受偿权,从实体担保权利的实现上,也应当先就质押股票实现债权,在不足以实现债权时,才向保证人追究责任。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对保证人财产的保全,毫无疑问是超标的保全。

其次,对于主债务人持有的质押股票之外的无质押股票来说,根据最高院《意见》中确定的标准,应当以冻结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标准确定冻结的股票数量,且浮动范围不超过20%。而在笔者经办的该案例中,即便按照最高院最新的这一规定,质押股票数量也完全覆盖保全申请的债权数额,更不用说无质押股票。而且,在上市公司股票质押中,一般质权人都会根据合同约定享有对质押股票的处置权,加之其对质押股票享有优先受偿权,即便在执行中实现债权时,也应当优先处置质押股票,不足额时才能对其他无质押股票进行处置。因此,这种情况下对无质押股票的查封同样也构成超标的保全。


结语

正如深圳中院在发布《关于强制执行上市公司股票的工作指引(试行)》时所提到的,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以上市公司股票为标的物的保全和执行案件将会越来越多。本文也正是结合实际案例,并对现有司法解释、指引性文件进行梳理、分析,也希望能为债权人在涉及上市公司股票的保全和执行中提供指引,占得先机。

更多资讯关注微信公众号“德和衡商事争议解决” 微博ID“德和衡商事争议解决”

 

财联社8月22日讯(记者 史思同)“我发现,现在银行对个人账户线上交易限制的越来越严格了。”

近日,在广州天河区某公司刚入职不久的文山告诉财联社记者,因工作需要,他在兴业银行某网点办了张工资卡,但办卡的时候被告知这张卡的单日线上交易额度被限制到只有5000块,需要等“跑几个月流水无异常”后才能再来提额度。

而这已不是他第一次被“限额”。据文山回忆,此前他还曾收到民生银行的限额短信通知,告知他在该行的账户线上支付额度被降到了5000元/天,若需提额度还要带各种材料去银行网点申请。

又有多家银行调整单日线上交易限额

据了解,随着诈骗现象频发以及反洗钱管理愈发严格,去年以来就有光大银行、浦发银行、农业银行等不少银行都对非柜面渠道支付交易限额进行了调整。

“为了保证客户的资金安全,防止网络电信诈骗,我们各地网点会根据每位客户前一年账户的交易量综合配置网上支付的限额。”光大银行客服告诉财联社记者,该行早在去年上半年就已经开始采取网上支付限额措施,并且目前仍在持续对客户的账户交易限额做出调整。

而在上述几家银行掀起“限额潮”后,陆续有不少银行都跟进做出了相关措施。财联社记者注意到,今年8月份以来,青岛银行、大连银行等多家银行相继发布公告,降低部分个人账户非柜面渠道的支付总限额。

其中青岛银行在公告中明确表示,近期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高发,为切实保护资金安全,我行将根据客户账户的历史使用情况,对账户采取保护性措施,降低部分个人账户非柜面渠道的支付总限额,非柜面渠道包括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快捷支付、自助柜员机(ATM)、消费终端(POS)等。

除此之外,建设银行内蒙古分行、中国银行天津分行、邮储银行山西分行等大行分行以及樟树农商银行、梁山农商银行、新疆库尔勒富民村镇银行等不少农商行甚至村镇银行也于日前先后公告表示,将根据账户使用情况等,对部分客户非柜面渠道交易限额进行调整。

财联社记者咨询银行客服后了解到,多家银行对个人账户采取的限额措施,需看账户实际过往使用情况、流水及所在地区相关政策,由银行相关部门做出判断是否限额以及具体限额多少。

据青岛银行相关工作人员介绍称,该行针对长时间没有交易、账户余额少等情况的个人银行账户采取限制交易等措施,并且将单日限额调整为5000元以下。而上述光大银行客服则表示,由于并不是每个地区设置都一样,同时每个客户的交易量也不太一样,所以具体的限额并没有统一的标准。

不过对于有更高交易额度需求的客户,各银行也均在公告中表示,可携带有效身份证件、银行卡、以及相关辅助证明材料至银行网点申请上调限额。

但从文山收到的该条限额通知短信来看,能否调整额度,还要由开户网点根据核实结果确认。实际上,对于民生银行该次限额,文山并没有过多理会。“提升额度还要专门带上材料跑去银行网点,反正我不怎么用那张卡,就没管了。”文山说。

加强个人账户线上渠道管理成趋势

“账户进出金额长期异常、长期不使用账户交易或有洗钱嫌疑的账户,均可能成为被银行限额的对象。”在博通咨询金融业资深分析师王蓬博看来,银行承担着账户安全和反洗钱的责任,近年来电信诈骗及个人账户违规交易多发的情况下,银行加强个人账户管理成为一种趋势。

据了解,近年来,银行对个人账户的管理力度不断加强,从清理“睡眠账户”到清理“一人超量账户”再到“断卡”行动等,而银行相继下调个人账户线上相关业务交易限额也是对个人账户管控的再一次升级。

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主任曾刚告诉财联社记者,对于部分特定的卡进行交易限额等一些限制,不仅有助于保护持卡人的利益,同时也能有效降低银行的合规成本等。

他指出,一方面,近年来诈骗现象频发,非柜面渠道大额交易相对较难确认客户真实交易意图,长期不使用的账户突然出现大额交易也更为可疑;同时,随着反洗钱管理愈发严格,一旦这些卡被运用为洗钱工具,银行自身也会面临非常严重的处罚,因此银行需要加大对个人账户线上渠道管理力度,做好事中交易监测。

同时易观分析金融行业高级咨询顾问苏筱芮也进一步指出,银行调整账户的限额,与此前清理睡眠账户一脉相承,均为强化账户管理及金融风险防护网的具体表现。“在电信诈骗案件高发的当下,降低银行卡单日交易限额一方面可以提升机构自身的运营效率,另一方面则有助于提升合规性,避免账户被不法分子利用。”

不过值得一提的是,在调整交易限额的实际过程中,也有不少客户认为突然被限额,导致自己资金使用的便利性受到了限制,甚至引发了一些用户的用卡焦虑。正如文山所言,“需要的时候还要请假去银行柜台,费时费力,要是急用就更麻烦了。”

对此,曾刚认为,对于银行来说,如何在客户的资金安全和使用便捷性之间尽量做到平衡,是银行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但对于持卡人来说,牺牲一部分便捷性得到更加有保障的资金安全相对而言更为重要。

而苏筱芮则指出,防范风险的同时,金融服务的便利性也同样需要关注。银行需要持续提升科技水平,强化风控的精准判别能力,同时也要在调整后及时告知客户并给予相应的应对方案。

本文源自财联社

[银行卡被开户行冻结炒股与炒股开户行有没有限]

引用地址:https://www.cha65.net/waibuwenzhang/202403/0643169.html

tags:

推荐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