炒股问题_股票问答_专家推荐股票_问股室_问股中心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IPO申请流程(ipo申请流程)

2023年2月1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相关制度规则,标志着注册制推广到全市场,这在中国资本市场改革发展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其中,证监会、上交所、深交所和北交所都发布了与募集资金有关的新规,本文将对这些新规进行全面梳理。

千呼万唤始出来,备受关注的全面注册制终于来了。2月1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相关制度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这表明:新增内容加强了对于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的审查和监管。增加新股发行数量需要重新提交审议,这是对投资者的保护,也是对企业的监督。全面注册制时代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要严格审议企业随意增加新股发行数量的行为,这需要询价机构提高询价能力,也需要保荐机构提高定价水平。

从行业分布来看,16 家企业来自能源供应、批发零售、建筑装饰、化工、专用设备制造等12 个证监会行业,其中化工企业合计有3 家,占比最多,批发零售业和专用设备制造业各2 家。

(四)募集资金用途;

“按照规定,各板块应符合各自定位,主板突出‘大盘蓝筹’特色,重点支持业务模式成熟、经营业绩稳定、规模较大、具有行业代表性的优质企业。与核准制相比,不仅涉及审核主体的变化,更重要的是充分贯彻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理念,发行上市全过程更加规范、透明、可预期。”泽浩投资合伙人曹刚受访指出。

主要涉及三类主板IPO企业:(1)在审企业将平移至交易所审核;(2)已过会但尚未拿到批文的IPO公司可自主选择,可以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推进行政许可程序,也可以申请暂停,等待全面实行注册制;(3)已拿到批文的IPO企业发行承销工作则按照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据了解,目前包括证监会和三地交易所在内的多个部门,正在针对全面注册制的制度建设与流程安排,进行包括机构调整、职能交接、电子系统升级等一系列过渡衔接,力争稳步推动改革进程。此外,三地交易所的上市审核委员会和重组审核委员会将正式开始履职。

申请“平移”工作的同时,部分银行还更新了招股书。南都·湾财社记者注意到,东莞银行最新披露去年业绩情况,2022年,该行实现营业收入102.79亿元,实现归母净利润38.34亿元,同比分别增长8.07%、15.48%。截至去年末,该行资产规模达到5384.17万元,不良贷款率为0.93%,较上年末下降0.03个百分点。

“与此同时,本土化优势明显,发展战略清晰且公司治理结构稳健的区域性银行,以及股权结构良好、数字化基因强大、具有开启第二增长曲线趋势的中小银行,将成为上市的主力。”杨海平表示。

一、统领性规定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修订思路:《注册管理办法》借鉴了科创板、创业板试点注册制的制度安排,充分吸收了试点注册制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增加制度包容性、明确并压实市场主体责任、加大处罚力度等成功经验。以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将全面形成以信息披露为核心、以市场化便利化为导向的发行上市审核注册机制。

第十四条 发行人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发行股票的具体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五条 发行人股东大会应当就本次发行股票作出决议,决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第四十二条 发行人应当披露募集资金的投向和使用管理制度,披露募集资金对发行人主营业务发展的贡献、未来经营战略的影响。

1、募集资金投向是否符合拟上市公司主营业务的关注表明监管部门将重点关注企业募集资金使用的合理性,以及该募集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拟上市企业的主营业务,是否有利于拟上市企业未来的发展。意味着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向将成为监管部门的审核重点。

2、在保留对募集资金信息披露强度的同时,增加了对科创板“募集资金重点投向科技创新领域的具体安排”和创业板“对发行人业务创新创造创意性的支持作用”不同板块实施差异化安排。完善更具包容性适应性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板块架构更加清晰。

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7号——招股说明书

第七节 募集资金运用与未来发展规划

第六十六条 发行人应披露募集资金的投向和使用管理制度,披露募集资金对发行人主营业务发展的贡献、未来经营战略的影响。

第六十七条 发行人应按照重要性原则披露募集资金运用情况,主要包括:

第六十八条 发行人应披露制定的战略规划,报告期内为实现战略目标已采取的措施及实施效果,未来规划采取的措施等。

第九十三条 发行人应按本准则规定披露以下附件:

第九十八条 拟在科创板上市的发行人应披露募集资金重点投向科技创新领域的具体安排。

三、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8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

六、关于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运用的文件

四、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4号

1、募集资金投向科技创新领域的,发行人应当披露其具体安排及与发行人现有主要业务、核心技术之间的关系、发行人为实施募投项目所储备的研发基础。

2、已通过上市委员会审议的发行人如提出增加新股发行数量的,属于发行上市审核规则规定的影响发行上市及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需重新提交上市委员会审议。

二、沪深交易所要求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2号——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2号——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受理关注要点

三、北交所相关要求

一、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发行人董事会应当依法就本次股票发行的具体方案、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三条 发行人股东大会就本次股票发行作出决议,决议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6号——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招股说明书

第二十七条 发行人应当披露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

第三十四条 发行人应当简要披露募集资金用途。

第七十六条 发行人应当结合公司现有主营业务、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条件、管理能力、发展目标合理确定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和规模。发行人应当披露募集资金的具体用途和使用安排、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专户存储安排等情况。

第七十七条 发行人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披露募集资金运用情况:

第七十八条 发行人应当披露报告期内募集资金运用的基本情况。如存在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列表披露历次变更情况、披露募集资金的变更金额及占所募集资金净额的比例,并说明变更事项是否已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以及变更后的具体用途。

第八十七条 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招股说明书正文后声明:

三、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点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业务办理指南第1号——申报与审核

第六条 发行人董事会应当依法就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具体方案、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一条 发行人股东大会就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作出决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六、关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运用的文件

四、小结

募投项目一直以来都是监管层审核的重点之一,是企业上市的重要因素,在会前问询阶段、现场问询阶段及会后落实阶段都会涉及募集资金的使用和信息披露是否符合审核要求,很大程度影响到企业能否过会上市,所以拟IPO企业如果想成功上市,对于募集资金法规的掌握就显得更加重要。

[IPO申请流程(ipo申请流程)]

引用地址:https://www.cha65.net/202306/29698.html

tag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