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物产中拓隶属于,近三个月内,该股的关注度高于行业内的其他62家公司,排名第50。近三个月,共有3家机构发布了12篇关于该股的研究报告,该股综合评级为买入,维持前期评级。
一、保荐工作概述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不适用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2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是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1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1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1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是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无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1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无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无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无
(2)培训日期 不适用
(3)培训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
无 不适用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1.公司承诺:
“本公司全体董事承诺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是 不适用2.原控股股东浙江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资运营公司”)承诺:
“(1)控股股东的声明及承诺函国资运营公司承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等有关法规规定;国资运营公司、物产中拓及其子公司不存直接或间接为本次发行其他认购方(包含相关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委托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等)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等情形。
(2)控股股东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3)控股股东关于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是 不适用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
(4)控股股东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
3.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弘基金”)承诺:
4.长沙合众鑫荣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众鑫荣”)、长沙合众鑫越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众鑫越”)承诺:
四、其他事项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担任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期的保荐代表人袁华刚先生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负责公司持续督导期的保荐工作。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国泰君安决定由徐慧璇女士接替袁华刚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项及整改情况无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物产中拓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根据天弘基金出具的《声明及承诺函》,天弘基金承诺,物产中拓资管计划的委托人为中植鑫荞和星汉投资,不存在采用分级产品、杠杆或结构化方式进行融资等情形。根据星汉投资出具的《声明及承诺函》,星汉投资承诺,物产中拓资管计划不存在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的设计。根据中植鑫荞出具《声明及承诺函》,中植鑫荞承诺,物产中拓资管计划不存在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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