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网-广西频道 原创稿
欢送新兵入伍。李其华摄
2023年以来,在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广西警察学院把促进毕业生就业作为重要政治任务,严格落实毕业生就业创业“一把手工程”,以“八个一”系列活动为抓手,抢抓关键期,全力促进毕业生高质量就业,着力打造警察院校特色就业品牌。学校2023年春季入伍89人,其中毕业生76人,毕业生征集比例为85%。荣获2019年和2020年度“南宁市征兵工作先进单位”,2021年度“自治区征兵工作先进单位”称号。
一是高标准建设一个征兵工作站。2022年5月份高标准建成了具有学院特色的征兵工作站。开展学生政策咨询、报名应征、学费补偿代偿、退役复学等服务工作,提升了从学校应征入伍的荣誉感,有力激发师生爱国爱军爱校,积极报名应征的热情。
二是建强一支征兵工作队伍。吸纳征集了一批优秀退役复学学生担任学校征兵宣传形象大使,为每位宣传形象大使量身定制了宣传海报,并将海报摆放在仙葫主校区主楼大厅,五合校区图书馆进门大厅等重要位置,利用党团学习日,主题班会等时机,常态化深入学生当中做好征兵工作宣传,在全校师生中广泛宣扬优秀退役复学学子风采,为广大有志从军的学子树起一个逐梦军营的标杆。
欢送新兵入伍。李其华摄
三是定期组织一次业务培训。每年结合年度春秋两季征兵工作开展,利用全校辅导员集中政治理论学习,新入职教师培训等时机,针对性地组织进行了征兵工作联络员、宣传员、辅导员征兵工作业务培训,学习征兵工作相关法规政策,印发征兵工作业务手册,逐步提高了征兵工作骨干队伍政策理论水平及开展工作能力。
四是开好每一次入伍欢送和年度退役复学座谈会。严格按自治区征兵下发文件规定,认真组织好每年一次春秋两季的入伍欢送会、退役复学大学生座谈会,专门设立了应征入伍光荣榜、退役复学大学生荣誉墙。为应征入伍及退役复学学子拍摄单人、集体纪念照,赠送纪念品,并在学校官网、公众号,学校饭堂和图书馆电子大屏,国防教育宣传专栏等多媒体进行大力宣扬。结合征兵工作站建设,将退役大学生之家纳入合建,协同学校学生工作部资助中心,教务处、警察体育教研部等有关部门做好退役返校大学生服务保障工作。去年学院春季入伍宣传得到多家媒体的转发,有力营造了当兵光荣的浓厚氛围。
五是认真做好每一次回访。兵送走,不撒手,确保“入伍学生安心,退伍学生暖心,学生家长放心”,做好“故乡指导员”。对于确定入伍的学生,学校武装部门协调学工、教务、财务等部门做好学费退免、学籍保留、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等工作,让学生安心入伍。退伍后积极协调复学、调换专业、减免学费、大专升本等优待政策落实,让退伍学生暖心。通过电话、现地走访等与入伍学生保持联系,及时掌握思想动态。与入伍学生家庭保持联系,及时反馈动态,让学生家长放心。学校构建形成服役部队、学校、学生家庭三位一体的沟通网络,做好学生入伍的后续工作,确保入伍学生思想稳定,为圆满完成征集任务提供切实保障。
六是开展好每一次国防教育宣传。为扎实做好征兵宣传工作,更加精准地发动学生参加入伍,鼓励更多高素质青年积极应征,结合军训的开展,学校武装部组织全体新生在军训期间开展了“勿忘国耻”国防教育日活动,观看《冲出亚马逊》等军事题材主旋律的电影。联合学生工作部组织开展“爱我国防”主题演讲比赛,通过身边人身边事,讲述情系国防、献身国防的先进典型,唱响关心国防、热爱国防、建设国防、保卫国防的时代主旋律,激发了广大学子用青春和报效祖国的使命担当。
七是军训期间组一次集中教育。充分发挥学院“军事训练教官团”这一团队酵母作用。2019年,结合每年军训工作,为充分发挥学校办学资源优势,学校组建了“广西警察学院军事训练教官团”这一280多人的学生社团。从各学院挑选优秀退役复学及优秀大学生,由武装部牵头主负责,制定年度训练活动计划,每学期每周一至周五,利用早操、下午共一个半小时,开展队列、擒敌拳、格斗拳、匕首操、95式自动步枪实弹射击体验等军事课目训练,开展驻地军营走访学习交流,大学生团建等活动,大力营造爱警习武氛围。2021年选拔六名同学代表学院参加全区学生军事训练营,并取得了共六个单项中五个单项第一,一个单项第二,总分排名第一的好成绩。2022年代表广西参加在南京进行的第七届全国学生军事训练营,勇夺手榴弹投掷团体一等奖,军事科目团体总评全国第三的优异成绩,充分展示了学校军事训练教官团队的风采。结合年度军训开展,学校武装部安排军事训练教官团教官进行军事科目示范展示,带领学生参观学校征兵工作站、国防教育宣传专栏、组织教唱军歌,邀请退役大学生教官讲述军营故事,通过这些活动的开展,为征兵工作宣传发挥了重要的面对面政策帮带作用。
八是制定一系列制度。2022年7月份学校武装部联合学生工作部、校团拟制了《征兵工作奖励暂行办法》《毕业生就业奖励办法》,征兵工作奖励办法对学校负责征兵工作相关部门、教职工、尤其辅导员进行了全覆盖。毕业生就业奖励办法对应征入伍的学生,一次性奖励1000元。充分调动了全校教职工参与征兵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激发了广大学生积极报名应征的热情。(劳益曼)
一.冻结的概念
冻结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依法通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邮电部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基金管理等单位暂时停止犯罪嫌疑人及相关人员对涉案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行使管理、使用、处分等权利的侦查措施。
二.冻结的条件
(一)冻结目的是为了侦查犯罪需要
冻结财产必须是与犯罪嫌疑人有关,可能被用于犯罪,可能是犯罪所得,有利于查明财产状况和案情。
(二)冻结的范围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1.可以冻结财产
冻结的范围包括犯罪嫌疑人及相关人员的存款、汇款、债权、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
2.不得冻结的财产
对下列账户和款项,不得冻结:
(1)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
(2)特定非金融机构备付金;
(3)封闭贷款专用账户(在封闭贷款未结清期间);
(4)商业汇票保证金;
(5)证券投资者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存款保险基金、信托业保障基金;
(6)党、团费账户和工会经费集中户;
(7)社会保险基金;
(8)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
(9)住房公积金和职工集资建房账户资金;
(10)人民法院开立的执行账户;
(11)军队、武警部队一类保密单位开设的“特种预算存款”“特种其他存款”和连队账户的存款;
(12)金融机构质押给中国人民银行的债券、股票、贷款;
(13)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银行间市场交易组织机构、银行间市场集中清算机构、银行间市场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经国务院批准或者同意设立的黄金交易组织机构和结算机构等依法按照业务规则收取并存放于专门清算交收账户内的特定股票、债券、票据、贵金属等有价凭证、资产和资金,以及按照业务规则要求金融机构等登记托管结算参与人、清算参与人、投资者或者发行人提供的、在交收或者清算结算完成之前的保证金、清算基金、回购质押券、价差担保物、履约担保物等担保物,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规定不得冻结的账户和款项。
3.冻结财产的数额
冻结涉案账户的款项数额,应当与涉案金额相当。不得超出涉案金额范围冻结款项。
4.不得整体冻结的财产
对金融机构账户、特定非金融机构账户和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银行间市场交易组织机构、银行间市场集中清算机构、银行间市场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经国务院批准或者同意设立的黄金交易组织机构和结算机构、支付机构等名义开立的各类专门清算交收账户、保证金账户、清算基金账户、客户备付金账户,不得整体冻结,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冻结的审批
(一)基本程序
1.报请批准。
需要冻结财产的,办案部门应当制作《呈请冻结财产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2.《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办案部门制作《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载明冻结财产的账户名称及其号码,冻结的数额、期限、范围以及是否及于孳息等事项。
(二)附加程序
1.暂时无法确定数额的冻结
请求协助冻结涉案账户时,暂时无法确定具体数额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上明确注明“只收不付”。
2.股权的冻结
冻结股权的,应当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冻结上市公司股权应当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在《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中载明公司名称、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冻结数额或者股份等与登记事项有关的内容。
3.保单权益的冻结
冻结保单权益的,应当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冻结保单权益没有直接对应本人账户的,可以冻结相关受益人的账户,并要求有关单位协助,但不得变更受益人账户,不得损害第三方利益。
4.提供基本保障保单的冻结
人寿险、养老险、交强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等提供基本保障的保单原则上不得冻结,确需冻结的,应当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四.冻结的执行
(一)执行主体及相关手续
1.执行主体
两名以上办案人员
2.相关手续
人民警察证、加盖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章的《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到协助冻结的单位现场办理,但涉案账户资金网络查控情形除外。无法现场办理完毕的,提出协助要求的公安机关可以指派至少一名办案人员持人民警察证和单位介绍信到协助冻结的单位取回反馈结果。
(二)《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的填具、盖章和交接
将《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正本和回执联交银行业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邮政部门、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公司登记机关和银行间市场交易组织机构、银行间市场集中清算机构、银行间市场登记托管结算机构、经国务院批准或者同意设立的黄金交易组织机构和结算机构等单位协助办理。正本由协助冻结单位留存,作为协助冻结犯罪嫌疑人财产的依据。回执联由协助冻结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后退回公安机关,侦查终结时存入诉讼卷。
(三)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
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冻结的,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
(四)价格波动较大或者有效期限即将届满的财产的冻结
冻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者有效期限即将届满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的,在送达《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的同时,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有权申请出售、如期受偿或者变现。如果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书面申请出售或者变现被冻结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不损害国家利益、被害人利益、其他权利人利益,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以及冻结的汇票、本票、支票的有效期即将届满的,经作出冻结决定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在三日内予以出售或者变现,所得价款应当继续冻结在其对应的银行账户中;没有对应的银行账户的,所得价款由公安机关在银行专门账户保管,并及时告知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
(五)轮候冻结。
1.禁止重复冻结
已被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冻结的涉案财物,不得重复冻结。需要轮候冻结的,应当依照有关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执行。
2.轮候冻结的生效条件
冻结依法解除或者到期解除后,按照时间顺序登记在先的轮候冻结自动生效。公安机关接到协助办理冻结的有关部门轮候冻结登记的书面通知的,应当查询轮候冻结的生效情况。
3.冻结争议的解决
要求冻结涉案财物的公安机关与有关国家机关之间因冻结事项发生争议的,应当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级机关决定;分属不同部门的,由其各自的上级机关协商解决。
4.冻结与扣押、民事抵押、质押及执行之间的冲突解决
需要冻结的或者已被冻结的涉案财物,涉及扣押或者民事诉讼中的抵押、质押或者民事执行等特殊情况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冻结财物的权属状态和争议问题,与相关国家机关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各自报请上级机关协商解决。
5.续冻效力优先于轮候冻结
对已被冻结的涉案存款、汇款等财产,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冻的,优先于轮候冻结。
(六)异地冻结。
同异地查询。
(七)集中冻结。
同集中查询。
五.冻结的期限
(一)存款、汇款、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保证金等资金
1.一般案件
冻结存款、汇款、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保证金等资金,或者投资权益、股权、保单权益等其他财产的期限为六个月。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按照原批准权限和程序,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五日内办理续冻手续。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2.重大、复杂案件
对重大、复杂案件,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冻结存款、汇款、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保证金等资金的期限可以为一年。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按照原批准权限和程序,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五日内办理续冻手续。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二)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证券的冻结期限
冻结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证券的期限为二年。需要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经作出原冻结决定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五日内办理续冻手续。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三)期限届满自动解除
冻结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冻手续的,冻结自动解除。
六.冻结的解除
(一)解除冻结的条件。
1.经查明冻结的财物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解除冻结。
2.对随案移送的财物,人民检察院继续冻结,书面通知公安机关解除原冻结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当解除冻结。
3.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并对涉案财物解除冻结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和解除冻结财物的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对不宜移送而未随案移送的财物解除冻结。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处分等检察意见中涉及冻结涉案财物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人民检察院。
4.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除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另行处理的以外,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对侦查中冻结的涉案财物解除冻结。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或者移交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处理。
(二)解除冻结的审批。
1.报请批准
制作《呈请解除冻结财产报告书》,报原决定冻结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呈请解除冻结财产报告书》内容包括:简要案情,拟解除冻结个人或者单位的名称、账户、数额,涉及的具体金融机构等单位,解除冻结的具体理由、法律依据等。
2.制作《协助解除冻结财产通知书》
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协助解除冻结财产通知书》。
(三)解除冻结的执行。
1.执行主体及相关手续
由两名以上办案人员持人民警察证和加盖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公章的《协助解除冻结财产通知书》,到协助冻结的单位现场办理,但涉案账户资金网络查控的情形除外。无法现场办理完毕的,提出协助要求的公安机关可以指派至少一名办案人员持人民警察证和单位介绍信到协助冻结的单位取回反馈结果。
2.《协助解除冻结财产通知书》的交接、填具、盖章
将《协助解除冻结财产通知书》正本和回执联送达协助解除冻结的单位。正本由协助解除冻结的单位留存,作为解除冻结犯罪嫌疑人财产的依据。回执联由协助解除冻结的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后退回公安机关,侦查终结时存入诉讼卷。
3.通知被冻结财产所有人
通知被冻结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的所有人,并在《协助解除冻结财产通知书》回执联中注明通知情况。
七.妨害协助冻结行为的处理
依照《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20―02条第8款规定执行。
八.冻结财产的处理
依照《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20―03条有关规定执行。犯罪嫌疑人逃匿、死亡的,依照《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41―03条有关规定执行。
九.救济与监督
依照《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17―03条规定执行。
十.涉案账户资金网络查控
(一)查询、冻结的电子化
鼓励和支持公安机关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电子化查询、冻结平台,按照统一规划和标准,通过建设网络专线方式,开展涉案账户资金网络查控工作,在线开展风险防范信息推送、犯罪预警信息共享等工作。
(二)通过网络专线请求和反馈
公安机关通过网络专线,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涉案账户、存款等相关信息查询请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线反馈协查结果。
(三)电子化查询、冻结的两种模式
公安机关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电子化查询、冻结平台,开展涉案账户资金网络查控工作主要采取以下两种模式:
1.“总对总”模式
由公安部通过银监会金融专网通道与各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总部进行对接,各级公安机关通过公安部与银监会的专网渠道办理查询、冻结涉案账户资金工作。
2.“点对点”模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公安机关通过当地银监局金融专网与各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分行、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进行对接,办理辖区内涉案账户资金查询、冻结工作,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公安机关可通过中转实现跨省涉案账户资金的查询、冻结。
3.既有网络查控的运行
公安机关与当地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已通过专线或其他网络建立网络查控机制的,可继续按原有模式建设和运行。如需采用前两种模式以外模式的,应当报经银监会和公安部同意。
(四)网络查控的完善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不断完善、改造本部门系统,逐步探索实现批量自动、实时查控,切实提高涉案资金调查工作效率和质量。
(五)确保网络查控的合法性、安全性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严格依法查询、冻结涉案账户,确保查询请求手续完备、真实合法;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通过网络查控机制传输信息的安全。
(六)网络查控的归口管理
公安机关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网络查控机制建设实行归口管理。公安机关由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牵头负责,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由法律部门牵头负责,双方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联络协调工作,解决机制建设和运行中出现的分歧和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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