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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制私募基金(合伙制基金合同)

本报记者 昌校宇

尽管受疫情冲击,国际机构仍积极申请QFLP(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和QDLP(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试点。《证券日报》记者从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获悉,近期,6家国际机构申请上海QFLP和QDLP试点资质获批。

上海2010年发布的QFLP试点政策中首次使用了“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概念,并限定了其主营业务应当为“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此种限定与当时中国股权投资行业主管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对“股权投资”行业整体要求保持一致。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当时的监管要求,“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领域限于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投资过程中的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用于购买国债等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从2010年发展至今,中国的股权投资行业的监管框架发生了重大变化,前述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监管规定亦已失效。虽上海QFLP试点政策尚未被废止或修订,但据了解实操中该等对“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仅可对非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限定早已不再执行,且上海市政府于2021年5月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上海全球资产管理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了“推进QFLP试点机构开展境内非上市公司股权、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和夹层基金、特殊资产、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等投资”,拓展了上海QFLP试点政策下QFLP基金可以从事的业务范围。

·【私募基金管理人需完成事项】

其他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基金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从国际行业实践来看,基金管理人一般不作为普通合伙人,而是接受普通合伙人的委托对基金投资进行管理,但两者一般具有关联关系。国内目前的实践则一般是基金管理人担任普通合伙人。

(二)对内而言,LP基于授权或《合伙协议》约定,在一定程度上参与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不产生对内赔偿责任。但如果参与程度过深,可能被认定为“名为LP实为GP”,影响合伙企业内外部的权利责任界定

私募创业投资基金,是我国直接融资的重要力量,在支持科技创新产业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数据显示,截至今年9月底,我国存续私募创业投资基金18087只,存续规模2.74万亿元。针对有限合伙制私募创业投资基金的个人合伙人,我国实施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相关主体须准确判断优惠政策适用条件,才能更好享受税收优惠。

近年来,私募创业投资基金已成为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直接融资的重要力量,在支持科技创新产业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数据显示,截至今年9月底,我国存续私募创业投资基金18087只,存续规模2.74万亿元。目前,针对有限合伙制私募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合伙创投基金”)的个人合伙人,我国实施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对个人合伙人来说,准确判断优惠政策适用条件,顺畅享受税收优惠,是提升投资“性价比”的重要一环。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五税务分局副局长陈东可说,实务中,一些合伙创投基金的个人合伙人因为没有正确理解税收政策,存在错误适用税收优惠的问题,出现少缴、漏缴个人所得税风险,负面影响很大。

深圳A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就曾面临这方面的问题。A合伙企业于2015年7月在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注册成立,作为一家合伙创投基金,共有28名个人合伙人(合伙份额实际出资占比95.86%)。2018年,A合伙企业的净利润为691.45万元。但是,A合伙企业当年个人合伙人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所得额为0元,28名个人合伙人办理汇算时申报的经营所得额也均为0元。

税务人员在核查中发现,A合伙企业投资B公司1000万元。2018年4月25日,A合伙企业转让持有的B公司所有股权,取得637万元股权转让收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A合伙企业2018年度应分配净利润为425.88万元。A合伙企业认为,28名个人合伙人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所规定的条件,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各自从A合伙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可抵扣金额共1000×95.86%×70%=671.02(万元)。合伙协议约定按合伙份额比例分配利润,28名个人合伙人实际共抵扣425.88×95.86%=408.25(万元),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抵扣262.77万元,实际应纳税所得额0元,应纳税额0元。

首先,要准确把握适用条件。财税〔2018〕55号文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等相关政策均明确规定了适用条件——合伙创投基金,应为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有关规定,并按照相关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同时,财税〔2018〕55号文件还明确,要享受创投基金相关优惠,投资标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在接受投资时,应满足设立时间、人员学历结构、研发费用比例等多项条件。这些规定构成了决定合伙创投基金个人合伙人能否享受优惠的前提,合伙创投企业应当根据政策各项要求对照自身情况准确判断是否符合享受条件。

其次,要认真做好相关备案。43号公告和财税〔2019〕8号文件等相关税收政策都明确规定,合伙创投基金的合伙人要享受相关税收优惠,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备案工作。具体来说,相关主体一方面要完成创投企业的相关备案,即首先应在行业主管部门(证券监管部门或发展改革部门)完成创业投资基金的备案,并同时在时限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备案手续;另一方面,对于享受投资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需在时限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合伙创投基金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手续。

最后,要注意纳税申报细节。在具体纳税申报环节,建议纳税人“三番确认”:一是确认纳税义务时间。合伙创投基金实现收益,并穿透到个人合伙人时,切勿“一刀切”地按照实际分配时间,申报缴纳个人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二是确认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创投基金如果按照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在内的其他支出,不得在核算时扣除;三是确认申报信息。对于按照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创投基金,应正确填报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上的各项信息,个人合伙人分配比例、分配所得额要据实申报。

企业的发展周期一般可分为种子期、初创期、早期、发展期、成熟期。按照被投资企业的不同发展阶段,私募股权基金可以划分为创业投资基金、成长型基金、并购型基金,夹层基金、重振基金、上市前投资基金及上市之后的私募投资等。事实上,这种分类方法更多的是其学理上的意义,有助于人们多角度地认识基金的形态,而实务上,除了创业投资基金因有政策上的特殊规定确属单独一类基金外,很少有基金按照这种分类方式专注于投资某一个发展阶段的企业。

[合伙制私募基金(合伙制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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